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概念:
2、分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电子支付方式。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结算:指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如银行本票、支票。
异地结算: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转账结算,如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均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
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
票据结算主要是指使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办理结算,非票据结算主要包括信用卡、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方式。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
户。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的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
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票据,也不能对被伪造人和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伪造人或变造人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例如: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2.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3.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答案:正确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答案:正确
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答案】√
6、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
【答案】√。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7、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7、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金额 B.shapes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D
【答案】D
8、2005年12月9日,A公司(开户银行D)向B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货款为26000元。A公司采用支票付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银行C提交支票时,开户银行C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支票,并做了认真审查,发现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为“发票专用章”和A公司财务主管“张某某”的个人名章,遂建议B公司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否则其向A公司开户银行D提示付
款时,开户银行D将会拒绝付款,并作退票处理。分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开户银行C工作人员的做法正确。按照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公司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出票人为单位的,其单位盖章应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本例中,出票人A公司所签发支票的单位盖章是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谢家湾小学或者“公章”,因此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规定的效力。B公司应按照开户银行C的建议要求A公司重新签发支票。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9、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答案】√
【例题】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半导体是什么意思“零”中国民间为什么要吃腊八粥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壁纸学习”。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qq管家和360哪个好。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如:1.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下列各项中,将2月12日填写正确的是( )
A.贰月拾贰日 B.贰月壹拾贰日 C.零贰月拾贰日 D.零贰月壹拾贰日
答案:D
2.某单位于200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支票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
A.贰零零叁年拾月玖日 B.贰零零叁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 D.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答案:D
3.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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