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结算办法(5)
第五章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帐户。
第二百零八条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二百零九条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抚州米粉
第二百一十条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幼儿三字经全文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白发怎么治第二百一十五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
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帐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帐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莲的寓意第二百三十二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
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六条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帐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二百四十二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和管理帐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建功新时代演讲稿第二百四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结算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桃花岭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
第二百五十六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
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印制,信用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