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黄芪和北芪有什么区别∙【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0.06.01
【文 号】银发[2000]176号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票据
正文
黄燕虹
*注:本篇法规中的“由国有商业银行代理兑付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汇票业务准入审批”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发布日期:2003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2日)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现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国最大的渔场菊花的姿态  一、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经营观念,积极开拓中间业务,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认真做好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的,要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对签订的协议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应予以修改。
  三、各单位要按照《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对以前批准的签发银行汇票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施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六月一日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委托方为被代理行,受委托方为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
  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须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
  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有权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调解代理业务纠纷。
第二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
  第十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是指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枝红艳露凝香
  (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
  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
  被代理行是委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应采取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
  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
  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
  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足的准备金,能保证及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
  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
  (一)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二)采取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
  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
  (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
  (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
  (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先生的读音
  (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