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资料供大家思考
有争议案件1: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离婚时均对稿费主张权利。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可见,判断知识 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就《昨天》而言,虽然著作权是婚前取得,但其财产性收益(稿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今天》而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意味着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性收益(稿费),野钓鲫鱼打窝该稿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明天》而言,虽然著作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小说在离婚后才发表,也即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其财产性收益,则该稿费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分歧:既然《今天》婚内发表,《明天》离婚后发表都以发表来判断,并确定稿费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权益,以财产权益已经明确作为依据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婚前发表《昨天》不以同样的标准(即发表就可以确定稿酬已经明确)来判断呢?为什么又要以实际取得收益作为判断的依据呢?因此,这个题目在判断标准方面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当有两种标准都同时存在,以哪一个为准呢?五字祝福语有观点认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益,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不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有很多观点认为“可以明确”标准优先于“实际取得”标准。
假如 甲在和乙结婚期间 发表小说 没有收到稿费 而后和乙离婚,后又与丙结婚,在与丙结婚期间获得了稿费,问 这个稿费是属于 甲乙共有还是 甲丙共有?
到底以已经明确还是以实际取得作为判断依据?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霸道qq个性签名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
一种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里所谓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只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益归一方专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享,例如,作者对其著作享有署名权及发表权,而没有参与创作的配偶则无权在该作品上署名,即不享有署名权;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即不享有发表权。审判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争议的,而争点和难点在于,如果理解这里的“所得”。《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可知,这里的所得既指实际取得,也包括明确可以取得。也就是说,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与此标准相统一,审判实践中往往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竭尽全力的拼音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
人婚前财产。例如,作家张某在婚前创作了一篇中篇小说,并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出版社支付张某稿费1万元。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版社向张某实际支付了稿费。关于战争的成语虽然该1万元稿费实际取得是婚姻存续期间,但是,由于这1万元稿费在婚前就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故该1万元稿费应当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该笔稿费不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 智力成果 权,但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按婚姻法解释(二)“财产性收益”的规定,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财产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 间内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因此,甲在婚前取得了知识产权,但财产性收益( 稿酬 )并未确定,结婚后才确定并实现该财产性收益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该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实际取得在婚后的,才为甲的个人财产。比如已经确定了 稿酬 的数额、币种等并可以由甲婚前取得,但由于其他原因甲在婚后才实际得到的。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例如,画家刘某在与
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书画作品若干,并出售给其一个朋友黄某,双方约定全部价款为5万元,则这5万元不论是在刘某与孙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还是在双方离婚后实际取得,由于这5万元明确可以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双方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例如,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若干文学作品,离婚后,王某将其这些作品再版并获得稿酬。这些稿酬就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王某的作品是否能够再版,能否获得稿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法预知的,也就是说,该笔稿酬的明确时间并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双方离婚之后,因此,该笔稿费应当属于王某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