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给广大经销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减少经销商的库存积压,加速资金流动,凡经营照明系列产品所有经销商的库存滞销商品,均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换货。
第二章 滞销产品退换货规定
第一条:自公司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形成销售,内外包装完好的,各办事处物流承诺给予换货处理,换货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同时公司对物流及各办事处承诺:对于其内部不能自行调节的此类货物,给予四个月的退货期,但退货前必须知会销售计划部并提交退货清单。
第二条:对于超出期限的滞销产品换货前,经销商须向当地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或物流提出申请,如在当地能够进行调配的,可由当地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或物流给予调配,如无法调配的,由办事处经理、区域经理填写换货申请表并传真回公司销售计划部。
第三条: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或物流先行换货,再将该批滞销商品托运回公司,每箱必须附产品清单,以
滞销品
方便物流部清点。滞销品发回公司的手续视同发货手续,必须有库管员、储运员和办事处经理的签字。物流的退货,需由当地的区域经理清点签字。未经公司审批的,物流部不予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办事处或物流或区域经理承担。
第四条:实际的滞销品退换货数量以公司物流部清点为主。
第五条:滞销品退换货的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如因多次运输或经销商存放不当而造成产品外包装损坏的,更换包装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第六条:各物流、办事处的退换日期:
1每月第一周:黑龙江、辽宁、天津、北京、山西(含内蒙)、河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含青海、宁夏)、新疆、重庆、云南;
2每月第二周: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厦门、泉州、江西;
3每月第三周:湖北、湖南、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