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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申诉状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天马(集团)总公司(下称天马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佳良,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岳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南湖渔场,依据地岳阳市南湖,机构代码为70733397-6
法定代表人:赵建良,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晟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年4月16日作出(201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和章岳春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晟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申诉状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和章岳春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天马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南湖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天马公司。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
铺设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诉人天马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将其拥有南湖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岳春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1X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岳春享有自主权、经营权,自负盈亏。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岳春按照被申诉人天马公司的要求所投资的固定资产、绿化、营业点房屋、竹楼及配套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作价交付给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章岳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经营范围为饮食、钓鱼服务,取字号为岳阳南湖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201X年被申诉人章岳春所租赁经营的场地因征收需要拆迁,因拆迁补偿款不能到位,被申诉人章岳春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在租赁的场地内从事经营但没有向被申诉人天马公司缴纳租金。而被申诉人天马公司对于被申诉人章岳春继续在租赁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不持反对意见,也未要求被申诉人章岳春继续交纳租金。被申诉人章岳春在租赁经营的过程中,允许附近村民在其场地内出租泳衣、轮胎等游泳配套项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设施更换衣服。能 证明 其经营游泳项目的直接证据是,被申诉人在通往游泳场地的路上,设置了门卫,对游泳者收取每人两元的门票。201X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晟和朋友吃过午饭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阳南湖月牙湾沙滩游泳,到达南湖月牙湾沙滩门口后,原告李晟一人先入场,
门票由随后的朋友一起购买。当天购买的门票上印有“天马月牙湾度假村”字样,而不是被申诉人章岳春自己注册的“岳阳南湖旅游度假区月牙湾休闲中心”的字样,可见是被申诉人章岳春以被申诉人天马公司的名义经营游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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