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理由有哪些民事申
诉状案例
申诉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或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材料来源,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和纠正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权,使申诉能够引发重新审判的后果,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出充分、具体的理由。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诉应当具备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申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申诉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了原审判过程中没有掌握的证据,而这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与实际不符。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比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虚伪的;物证是伪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证据所证明的结论等。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错误,将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或者将有罪作为无罪判处等;适用刑罚上有错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况,既包括参与原判决、裁定和审判人员(如审判员、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因该案件犯渎职罪已经确定判决得到证明的,也包括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