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即被告):谷XX,男,XX岁,X族,X X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X月X X日被逮捕。被捕前系XX市第一酒店员工。申诉人因与胡X 流氓一案,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以法刑一核字(84)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核准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XX)刑上一字第6号以流氓罪判处谷X 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论罪定刑,均有欠当,特提出申诉。现将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省高级法院原核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原判认定:“20XX年XX月X日晚,胡X、谷X X为首纠集河X、黎X、任XX、管X X (均已判刑)等20余人,携带剑、棍、汽等凶器砸抄铁XX家。”事实上,那天晚上是张XX来通知我到铁XX家去的,并不是我“为首纠集”;同时,我因为与铁XX的父母相处关系很好,去后,为了敷衍胡XX等人,只拾了一块石头砸了铁家的玻璃窗户,没有砸中任何人,就借故和河伟一道走了,此事有张XX和河X两人可以作证。
(二)原判认定:“同年X月XX日晚,在谷XX提议不符。当晚,我在路XX家吃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是黎X提出去打程X的,我未作声,正好遇到程X来了,黎窜上去抓住程打成一团,我既未“提议”,也未动手打程X。只因我当时跌倒,被程一伙围住,迫于无奈,才用水果刀刺了程X,这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三)原判认定:“20X X年X月XX日,谷XX与季X等人打伤赵XX头顶部。”事实上,X月XX日晚,我与刘XX到北关看电影,途中,看到江XX
等人追赶赵XX。此事完全与我无关。
(四)原判认定:“20X X年X月X日晚,在谷XX指使下,宫XX开散弹击伤胡XX,四粒子弹穿透了肺部。”这也不符事实。原来我和刘XX,杨X在北关冷饮室,宫XX来我们帮助他运两袋瓜子回家,运好后,我和张XX 到胡XX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宫提出要去打胡XX。到了胡家,见到一人从屋里出来,宫举要打,我劝他不能乱打,他说:“不管是谁,我都打。”此时,我拣砖头砸了胡家窗户的玻璃就走了。我离开现场后才听到声,杨X、刘X斌可以作证,此事认定是我指使”,纯属冤枉。
(五)原判认定:“20X X年X月XX日,谷用刀捅伤保安员夏XX的臀部。” 其具体经过是:当时我和牛XX在等候乘汽车,夏XX和牛XX不知为何扭打起来,我上前劝解,夏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过牛的刀,刺伤了夏的臀部,纵然构成伤害,也只能算作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申诉人所进行的5次犯罪活动,其中有两次我只动手砸了人家窗户玻璃,并未伤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刀刺伤两人的问题,一次属于防卫过当,另一次则是正当防卫;其余一次所谓打伤赵X节,则完全与申诉人无关。
由此可见,申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中,只是处于从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款之规定,作为处刑根据,足以说明承认申诉人并非首要分子。
而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处却又说我“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这一项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
申诉状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而申诉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罪活动及其后果又不是“情节严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刑7年以上处刑。故原判对申诉人论罪处刑不当,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改判,依法从宽处理!
谨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谷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