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1、劳动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向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对方;
2、有事实依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当事人劳动合同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当事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已满一年的,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当事人劳动合同已达规定的有效期满的,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议,当事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若有第三人介入,或者为自己滥用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申请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批,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在经济上做出有效补偿,保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日期、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的数额、等有关事项补充明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终审,法律适用劳动法、其他有关法律和文书,决定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
五、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措施
1、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担情况等明确于一份书面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十日内报告有关部门;
2、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立即可到账的劳动报酬,以及按照法定的补偿金额支付补偿;
3、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向对方提出其他不当要求。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其实施
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总结了劳动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责任制度以及实施措施。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做到理智协商、公平结算,共同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氛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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