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
【劳动者单⽅解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6.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单位⾸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付经济补偿。较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劳动法第⼆⼗四条、第⼆⼗⼋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定限制。
(三)⽤⼈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条【⽆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需要裁减⼈员⼆⼗⼈以上或者裁减不⾜⼆⼗⼈但占企业职⼯总数百分之⼗以上的,⽤⼈单位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后,裁减⼈员⽅案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
(⼆)⽣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裁减⼈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员:
(⼀)与本单位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其他就业⼈员,有需要扶养的⽼⼈或者未成年⼈的。
⽤⼈单位依照本条第⼀款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重新招⽤⼈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被裁减的⼈员。
(五)除⽤⼈单位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项规定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单位不⽀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单位应当⽀付经济补偿;
3、如果⽤⼈单位不同意续订,⽆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单位应当⽀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时的经济补偿、⼯伤职⼯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实施条例》。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第四⼗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企业破产法第⼀百⼀⼗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项为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单位因为有违法⾏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时,⽤⼈单位应该⽀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政法规中有关于⽤⼈单位⽀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劳动合同制度暂⾏规定》
规定,国营企业的⽼职⼯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劳动合同制度暂⾏规定》于2001年被废⽌,但2001年之前参加⼯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后,仍可以领取⼯作之⽇起⾄2001年的⽣活补助费。
⽀付经济补偿⾦需要满⾜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的⽀付条件,否则⽤⼈单位没有⽀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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