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于 年 月 日(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甲乙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离职交接手续并提供填写完整的离职交接清单后的次月发薪日,将该笔款项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到乙方原工资账号。乙方在此确认:在该时间支付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拖欠。同时,如果甲方垫付了乙方在职期间应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2条 甲方向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乙方同意不再就下列事项向甲方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提出任何要求,乙方对以下内容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如有)明确表示放弃:
·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年假补偿、绩效考核工资、奖金等依法应当划归工资范畴的款项);
· 因拒绝、迟延、克扣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
· 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 乙方就甲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提出关于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的要求;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承诺:自己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上述弃权决定系本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3条 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乙双方曾经签署过的协议中的全部及/或部分内容并不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失效,特别是《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制度》等。甲乙双方均承诺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行事。
第4条 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
·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 不实施有损甲方商誉和利益的行为。
· 不再以甲方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及/或实施任何行为。
如果乙方违背承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5条 甲乙双方均应当对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履行情况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
第6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7条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东莞市万江区签署本协议。
第8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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