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 号】南银发[2010]257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银发〔2010〕257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南昌银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南昌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业管理部:
  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江西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江西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南昌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
昌中心支行报告。江西辖内南昌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江西辖内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 报告内容
暂停营业通知  第六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
  (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
  (三)江西省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
  (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
  (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