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篇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把握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县安监局、县建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安监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建委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交通局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其他县级部门应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各牵头单位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条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六条联席会议应在牵头单位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调研。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现职干部担任。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定联席会议规范、详细的议事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人主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评估本行业月度安全工作形势,查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均应就议定事项形成《联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县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及
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之间应互通信息,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各联席会议应制定工作纪律规则,由牵头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报县政府。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篇2
  为切实加强对我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决定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办。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通报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推动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2、开联席会议需提前一天通知各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拟定会议议题、会期、会议地点和出席会议人员。
  3、联席会议的研究内容,必须提前两天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会议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4、开联席会议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务必按时参加,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出席。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5、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各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篇3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把握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区安监局、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质监局、区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区安监局牵头建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城乡建委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交通局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消防支队牵头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区市政局牵头建立市政设施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其他区级部门应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安全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条 各牵头单位根据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