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节病患亲属参与医疗决定权与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关系,医学其他论文|
摘要: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亲属起着重要作用,是医疗行为及后果生理和心理的承担者,患者的疾病本身和康复情况会直接对家庭生活产生影响。患者亲属也是患者医疗费用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医疗决策会涉及到患者的家庭利益,患者患病会对其决定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法律上确立患者亲属在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甚至在必要时赋予亲属医疗决定权是必要的和现实的。关键词:医患关系,患者亲属,法律地位,医疗决策 Abstract :The patients’relativ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doctor - patient relationship. They are the undertakers of medicalbehavior and results physically and psychologically. Patient’s disease itself and the restoring situation are able to have an influenceon the family life directly. Meanwhile , the patients’relatives are also the main undertaker for patient’s medical expense. Themedical decision - making is not only the patients’private affair , but also can involve the patient’s family benefit . The disease ofa patient has a bad influence on his decision ability. Therefore , it is necessary and practical in law to establish an important subjectof the patients’relatives in the doctor - 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give them the rights of the medical decisionmaking. Key Words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the patients’relatives ,the status in law ,medical decisionmaking
在现实医疗事务中患者亲属在医疗决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这种为现实生活所肯定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经常由于边界模糊而带来诸多纠纷。患者亲属参与医患法律关系具有实践的可行性,但并不被法律精神所
肯定。如何调节病患亲属参与医疗决定权与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关系对于医疗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1 ] 。  1  医患关系中患者亲属的作用患者亲属是最直接的参考提供者。在患者求医问药的整个过程中,其亲属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  1. 1  协助和代理患者选择医疗机构与医师人在患病时,是感觉到自己身体不适时。由于普通人并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对于自己身体的异常变化会感觉到不适应而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置。即便是具有相当医学知识的人,在自己处于疾病状态时也会处于一种不适状态,渴望得到别人的帮助。无论是普通的健康保健、体格检查、一般的头痛脑热、突发的急症,还是慢性病,患者大都是在健康人尤其是亲属的陪同下去就医。对于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表述自己症状的患者来讲,一般会与周围的亲友商量。而对于因病丧失意识、昏迷,不能独立行动者,则往往更是由其亲属或朋友送到医疗机构进行。  1. 2  协助医师掌握患者病情、病史为了查明病因,医师对患者的各种询问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内容包括患者的感觉(疼痛、各种不适等) 、表现出来的症状等,也包括病人的患病史、用药史、史、药物过敏史以及生活史等,这些询问与回答为正确地诊断疾病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为进一步的诊断和提供参考依据和指向。患者在病症的折磨下会产生情绪上的波动以及思维上的障碍,有时也可能因为传统的障碍(比如面对异性医师时) 会对某些症状与患病细节
难以启齿,或者是对某些与诊断有关的隐私有意回避等。尤其是在意识不清时更是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的各种症候。由于门诊的时限性和病情的紧急性,医师不可能有无限的时间等待患者主诉。与患者生活在一起的亲属能够帮助医生掌握大量有益的信息,而且可以成为患者与医师之间必要的交流媒介,这会为诊断疾病及提供很大的帮助。  1.
3  协助医师和患者制定和决定方案医学科技的发展使医疗行为具有了多种选择性,这样就为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方式的确立提供了技术条件。但是,影响诊断和手段选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知识、认知的因素,也有经济和文化因素。在面对医生提供大量的信息时,需要由患者做出选择。比如是选择先进的无创诊断还是选择传统的价格低廉的普通诊断? 对于,是选择有一定风险的积极,还是选择较为稳妥的保守? 是选择价格昂贵的新特药,还是选择传统的普通药物? 是选择住院还是选择回家调养? 等等。面对如此众多的选择因素,医师、患者、患者亲属共同协商制定医疗方案虽然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但在现实中确是司空见惯的。  1.
4  通过陪护协助对患者的有效护理对于住院的病人来说,专业护理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护理工作。然而患者亲属的陪护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亲属对患者的陪护,在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建立起沟通和缓冲的渠道,同时使患者生活于相对人性化的环境中,有利于患者情绪的稳定,从而有利于的进行。现在,有效地利用好并积极指导患者亲属的护理工作也是医疗工作的重要内容。临床研究表明,患者家属对患者的理解、支持、关怀疏导和鼓励可以巩固疗效和防止疾病复发[2 ] 。  1.
5  作为医疗后果的承担者现实生活中,患者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疾病折磨,也对其社会功能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其家属亦承受着难以解脱的精神压力,存在不同程度的一些心理问题。疾病尤其是严重的久治不愈的疾病和精神病,不仅对患者的身心造成摧残,而且对其家属也是一个严重的“应激因素”。在应激状态下,机体内发生神经- 内分泌、神经生化及免疫功能等的变化,长期的影响使机体内环境失衡,出现
抑郁、焦虑、食欲减退、多疑、睡眠障碍等[3 - 4 ] 。对于一些传染病和具有遗传性的慢性疾病来讲,患者的病情和效果与亲属的健康期待、生活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是病人之疾病可能危及其亲属时可以造成其共同亲属生活的直接改变。患者亲属必须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实际情况安排自己的生活,尤其是共同生活的亲属。  1.医患关系论文
6  作为医疗费用的承担者在我国,现阶段的各项医疗改革不甚成功,医保覆盖面较小,医疗费用主要由家庭承担是不争的现实。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支持着亲属支付医疗费用的传统。《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明确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这意味着特定情况下为长辈患病亲属支付医疗费用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在现实的医疗关系中,医疗机构在追索医疗费用时,也是将患者的最近的亲属作为追索对象,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这样的诉讼。  2  患者亲属参与医疗决策之可能性勿庸置疑,医疗决策应当按照患者本人
的意愿并按照有利于患者本人利益的原则作出。然而,受疾病困扰的患者本人独立地做出符合自己切身利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在我国的临床现实中,患者本人常常更倾向于与关系密切的亲属共同进行医疗决策。  2. 1  参与式医疗模式为患者亲属参与医疗决策提供可能从社会与医学科技发展来看,当代医学已经从急性病为主转向以预防为主的医学模式,紧急的过程为提供健康咨询以及分阶段较长的
过程所代替,医患之间交流的时间增加,主动- 被动式的医疗模式自然地向参与式的医学模式转变。同时,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患者的医学知识迅速增加,由患者及其亲属组成的体因其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为同医师平等协商保健与决策提供了可能。这样,患者亲属作为患者的参谋可以与患者结为一个体,参与到医疗过程中来。这样,患者及其亲属形成的“患方”则成为医疗行为主体的一方,患者亲属的特殊地位也便显现出来。  2. 2  医患双方地位的非对称性要求强化患者方的保护从医患关系的各主体来看,如果认为医疗机构与患者构成一对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医方”以强大的医疗机构为后盾,以医师职业团体为指导,以职业医师为代表,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相对来讲,患者则显得十分“势单力薄”,更何况其饱受病患折磨。这样,医患之间很难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医患关系更像是处于一种“紧急情况”,医方的行为多少有“乘人之危”之嫌。虽然有对患者法律保护措施,但往往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并不能积极有效地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有了患者亲属的参与,无疑为患者提供了相对平等的保护,使得医患双方的地位更加趋于对称,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