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丽丽与杨涛、刘同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7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述峰王霞任李艳 
【审理法官】安述峰王霞任李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丽丽;杨涛;刘同正 
【当事人】江丽丽杨涛刘同正 
【当事人-个人】江丽丽杨涛刘同正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丽丽 
【被告】杨涛;刘同正 
本院观点】江丽丽经催交后仍未缴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丽丽经催交后仍未缴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丽丽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江丽丽撤回上诉的
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0:11:24 
江丽丽与杨涛、刘同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37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丽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同正。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丽丽因与被上诉人杨涛、刘同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3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审查,二审期间,江丽丽上诉期间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本院亦于2019年9月11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江丽丽收到通知后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江丽丽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不同意其缓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丽丽经催交后仍未缴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丽丽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江丽丽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安述峰
审 判 员 王 霞
审 判 员 任李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腾跃
书 记 员 李沛琳
附法律依据法律条文附录
我和夫的那些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使其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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