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3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艳艳易胜晖邱园园
【审理法官】林艳艳易胜晖邱园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胜伟 我和夫的那些事
【当事人】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胜伟
【当事人-个人】郑胜伟
【当事人-公司】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凡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凡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凡
【代理律所】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那些事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胜伟
【本院观点】榜头网转载案涉文章的事实实际发生,原审对此节事实的认定正确,榜头网转载行为是否经过允许,并非定案关键事实。仙游那些事公司根据案外人张艳萍提供的素材,编辑、撰写案涉文章并在其司经营、管理的平台发布;同时采用播放图片的短视频方式在抖音账号上发布模糊处理过的郑胜伟照片,并打上“标签”。郑胜伟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并在二审庭审后补充了转账凭证供本院核实,可以证实郑胜伟花费了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用,金额未逾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认定为合理支出,可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仙游那些事公司对原审查明的“榜头网也在其上转载仙游那些事公司发布的上述涉案文章。2020年5月12日,莆田民生事也在其上转载仙游那些事公司发布的上述涉案文章,
并把模糊过郑胜伟的照片直接还原”有异议,其主张榜头网未经仙游那些事公司授权,系私自转载,与仙游那些事公司缺乏关联。莆田民生事发布的文章及照片并非转载自上诉人平台。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部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查认为,榜头网转载案涉文章的事实实际发生,原审对此节事实的认定正确,榜头网转载行为是否经过允许,并非定案关键事实。原审认定此节事实意在查明案涉文章造成的影响。因莆田民生事发布的文章内容与仙游那些事公司在其上发布的案涉文章内容一致,仅将模糊过的照片进行还原,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莆田民生事发布的文章源于仙游那些事公司,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仙游那些事公司根据案外人张艳萍提供的素材,编辑、撰写案涉文章并在其司经营、管理的平台发布;同时采用播放图片的短视频方式在抖音账号上发布模糊处理过的郑胜伟照片,并打上“标签”。仙游那些事公司作为文章及短视频的创作者,在自己经营的及抖音账号发表文章、视频,此间既是网络用户、也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一审将仙游那些事公司仅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仙游那些事公司未向郑胜伟核实情况,撰写、发布的案涉文章及短视频中有多处超出正常评论和批评范畴的词汇,如“2020年度第一位渣男”、“骗财”、“骗”等,用词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客观上降低了郑胜伟的社会评价,其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构成侵害郑胜伟的名誉权。仙
游那些事公司抗辩称,其司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予追加案外人张艳萍为共同被告,抗辩无理,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未予追加张艳萍为共同被告,处理并无不当。 仙游那些事公司通过、抖音账号,撰写、编辑、发布侵权文章及短视频,虽然在两天后就删除了侵权文章及视频,但案涉文章被榜头网和莆田民生事转载,且、抖音平台流量较大,确给郑胜伟带来负面影响,仙游那些事公司在本案中作为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系直接侵权人,一审酌情确定仙游那些事公司赔偿给郑胜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恰当,处理正确。仙游那些事公司称一审支持的律师费用2万元过高,超出了福建省律师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本院审查认为,郑胜伟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并在二审庭审后补充了转账凭证供本院核实,可以证实郑胜伟花费了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用,金额未逾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认定为合理支出,可予支持。 综上所述,仙游那些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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