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驳回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案情简介
育华大酒家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
1992年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l0月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万元,其余人民币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万元中,除去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54.6万元之巨额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本案参考结论
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参考理论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破产案件的唯一依据。
本案育华大酒家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育华大酒家确是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但由于资不抵债并不是企业破产的要件,仅仅是无力清偿的原因之一。结合本案,资不抵债未考虑育华大酒家的信用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
必然带来无力清偿。也就是说,育华大酒家即使资不抵债,也不一定是无力清偿。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是正确的。
2、破产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障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享有豁免剩余债务的权利,同时也就负有保管、追偿破产财产的义务。本案育华大酒家的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明细表数字之间有一个132万元的差额,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竟有54.6万元之巨额是个人白条借款不去追索。这笔款是什么性质未能查明。如是经营性借款,应报帐冲销计入费用;如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这是破产企业应负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本案育华大酒家在交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和邱天成受委托负责期间,对邱天成对外大肆举债以及个人大量白条提取现金或支票划款不闻不问,甚至在向检察部门举报尚无结论情况下,就急于申请破产还债,其必然造成两个严重结果:
1、让可能存在的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在破产的掩护下逍遥法外,免受惩处。
2、无法做到“最大限度”地清偿债务放任债权人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这种意义的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予驳回。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
案情简介
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因长期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较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某市某区商业局批准,于1999年5月14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审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发现该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债务数额达64万元,并且难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还听取了其上级主管机关的意见,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1999年5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作出裁定:
(1)对长鸿食品公司所有库存商品与固定资产予以扣押。
(2)对长鸿食品公司在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帐号只能供法院和清算组使用。
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即向区政府发出公函,聘请区属有关部门的8名同志组成清算组,对长鸿食品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令长鸿食品公司提供亏损情况、财务报表、债权和债务清册。
在审查破产财产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欠长鸿食品公司货款12万元,法院为长鸿食品公司追回这部分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法院向已经确定的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30日内到法院申请债权。为了避免遗漏债权人,法院又在当地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债权。
之后,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全体债权人介绍了情况,并选定了会议主席。
在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清算后,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破产分配方案。
最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按照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
1999年12月15日,该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终结裁定:宣告某长鸿食品公司破产还债案的破产程序终结。
本案参考结论
本案中,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所以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参考理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应依下列法定程序进行:
1、提出破产申请和受理。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债权数额、性质及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时,事先必须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应说明企业亏损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本案中,债务人是申请人,事先也征得了主管部门商业局的同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条件,决定审理破产案件,即为受理。
法院受理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债务人之债务清册后,应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主要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在公告和通知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自动放弃债仅。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也不得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清偿除外。
2、关于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参加,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但不是执行机关。
所有债权人在会议上都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其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时没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地位,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答复债权人的询问,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一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其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度认为必要时召开,或在清算组要求时,或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一经作出,全体债权人必须遵守。如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时,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3、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或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自身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的;或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经济活动。
4、破产财产的变卖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付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列进行分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本案中,长鸿食品公司为集体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的,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0条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四、破产债权。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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