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意义、特点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件大事。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法律;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的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从此走向成熟和规范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统一实施新税法的重大意义
(一)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创造有利条件。
在新税法实施前,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外资企业执行1991年第七界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执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个不同的所得
税法,虽然名义税率都是33%,但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资企业由于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普遍能享受减按24%、15%税率征税、税收定期减免优惠,而内资企业虽然也有对微利企业按27%、18%二档低税率征税、对一些需要扶持照顾的行业(如民政福利、社区服务、安置特定人员企业)给予一些税收定期减免优惠。从优惠的范围、力度比较,内资优惠远远小于外资优惠。在税前扣除上也是“内严外宽”,如外资企业工资、捐赠、广告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则实行限额列支等。内、外资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导致税基宽窄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据测算,2005年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4.89%、内资企业为24.53%,相差近10%。
这种内、外有别,给予外资企业多一些的优惠的税收政策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其存在的心要性。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内、外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税制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较大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二是让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竟争原则;三是目前内、外资企业已经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许多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按所有制形式给予税收优惠已不符合实际发展情况。
实施新税法后,所有企业不再区分内资、外资性质,统一执行相同的税制,按照相同的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类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有序发展。
(二)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国民经济仍然处于粗放式的增长,相当部分区域的经济发展是以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的恶劣破坏为代价。严重制约了我国产业的现代化和国际竞争力。而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尽管也有较多的政策引导产业升级和环境保护,但由于税制不统一、不规范,政策设计过窄、过于混乱,刚性不足等原因,调控引导功能未能得到充份发挥。如现行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税率,但同时又规定仅限于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使到一大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而区内由于受地域限制,真正落户的企业也不多。数量规模与推进高新技术发展的迫切性很不相称。
新税法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不分区域一律执行15%的优惠税率,从政策导向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奠定基础。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新税法还规定技术转让所得、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生产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可以在计税时减计收入等等。从法律上引导和支持了产业结构升级和环境保护。可见,新税法的实施对建立节约型社会和现代化产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新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制定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地侧重于鼓励东部沿地区的发展(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尤为明显),东部和沿海地区在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鼓励下,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部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东中西部的差距日益扩大。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部沿海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按照“五个统筹”(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新税法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进行了调整,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改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只保留对投资“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和对在五个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除此之外不再保留其他区域性优惠政策,这就使东中西部的所得税政策走向平衡统一,有利于各区域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利用各自优势参与竞争,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此外,新税法还规定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把扶持弱势体的优惠政策从法律上加以规定,这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新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我国目前虽然在利用外资数量上是有增无减,但从质量上分析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一些地区粗放式引资、低水平引资问题比较严重,技术含量低、转化吸收慢、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等问题也大量存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并带来进出口不平衡等新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对外资不能再不加区分地引进,而是要转为主要吸引拥有高新技术、有能力参与基础设施、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充分体现了这种导向精神。
我国目前外汇储备相当充裕,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也相当大,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以产业优惠取代区域优惠,可以积极引导投资方向,在更高的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是放弃吸引外资战略,而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调整外资结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本次颁布的新税法共有八章六十条,税法设计重点体现为“四个统一”和“二个过渡”。税法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新税法将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设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新税法将纳税人统称为企业,并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进行管理。居民企业不但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内、外资法人企业,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即现行规定所称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虽然发生在中国、但与其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法(二)关于税率的设定
新税法设定了两个适用税率和2个优惠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对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则适用20%的税率。优惠税率分别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与旧法比较,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从30%+3%改为25%,调低8个百分点;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企业优惠税率仍为15%,但适用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指定区域享受,认定标准也可能不一样;基本上取消了按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项目分别设定优惠税率的政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与现行税法规定相同。
新税法将适用税率定为25%,是充份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设定的,属于适中偏低的。据了解,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可见,新税法在税率上的优势是明显的。至于设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对小企业的成长和壮大非常有利,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的政策,有利于产业级次提升。
(三)关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规定
目前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差异较大,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都有限额标准;外资企业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基本上都是允许据实列支,捐赠支出、广告费支出也无列支限额。本次颁布的新税法,按照基本放宽、适度控制的原则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将在实施条例上明确工资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采取“扩大、保留、替代、取消”的方式进行了整合,改地区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
⒈政策扩大部分主要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政策由国家级高新区内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成为产业性的优惠措施;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按20%税率征税政策;三是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五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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