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
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
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
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二、鼓励国际投资
三、管理国际投资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投资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之一。
外资企业法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各国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三、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
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
解决国籍冲突的方法:平等原则,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法人
法人是按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
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国际上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确定。
二、法人国籍的确定
依成立地和住所地
确定公司国籍在投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1)确定该公司可否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待遇和保护;(2)确定由何国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3)凡属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问题,应依公司的属人法解决。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
(一)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活动。承认外国法人,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
1、一般认可制2特别许可制
(二)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三节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二、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四、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因而应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四节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国家
国际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而国家是这两种关系的重要参加者。国
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能力,是由主权派生的。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位置;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有管理领域内外国投资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主要包括:决定投资的优先顺序、投资审查权、管理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权利、国有化或征用权、外汇管理权、征税权。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第三章各类国家外资立法概述
第一节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外资法的概念及意义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是反映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调整及管理外国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1、外国投资法是外资政策的具体体现2、外国投资法是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手段,是保护外国投资者极其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3、外国投资法是管理外国投资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4、外资法是投资及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
二、外资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采取鼓励与保护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同时,为了消除外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维护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与利益,必须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引导。
三、外资法的体系
1、国家制定有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用以专门调整外资关系,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的法律。2、没有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定若干关于外资的专门法律,构成有关外国投资的基本法,辅之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3、既没有专门的基本法或单行立法,而是以一般的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资关系,内外国投资者均适用相同的国内法律。
第二节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一、始终自由开放
美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与政策具有如下特点:1、对外资的进入没有实行一般的投资审查制;2、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受国民待遇;3、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一)加拿大
加拿大1985《外国投资法》的特点是:1、对外国投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申报与审查两种程序;对非加拿大人直接购买企业总资产超500万加元间接购买超5000万加元且外国人控制权超50%才审查。2、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关键行业。
(二)澳大利亚
1外国投资许可的取得。投资下列部门需审查批准a外资对现存企业的取得b民用航空事业与
新闻事业的投资c外国政府或其机关的直接投资d城市不动产的取得e向新兴矿业或新建企业的外国投资超过1000万澳元的投资2、对外国投资的限制3、对外国投资的优惠待遇,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日本的特点:1、外资政策从“原则禁止,例外自由”到“原则自由,例外禁止”的根本转变2、外资法放宽了审批制度。3、对外资有一定的限制。4、采取一些鼓励措施税收优惠、补贴及财政优惠。
第三节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共同特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有审批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一、非洲国家对外国采取宽松的政策
二、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
三、东盟国家
(一)东盟国家外资立法总的特点1优厚的鼓励与适当的限制相结合2积极利用合营企业形式和发展出口加工区
(二)新加坡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1对外国投资实行统一归口的高效管理体制,简化手续,节约时间、费用。2对内外资一视同仁3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外资流向,使其与国内经济发展目标一致4对某些外国投资采取特别的优惠措施5法制健全、执法严明,投资者能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马来西亚外资的政策与立法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资的法律与法规2引进外资的重点是引导外资纳入较冷的行业,又鼓励一些优先发展项目及新的企业。3外国投资的申请与批准4对外国投资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的奖励政策及优惠措施
四、拉丁美洲国家
五、关于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首先,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管理外资的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其次,在限制外资的政策影响下,发展中国家难以吸引到外资发展本国的经济,必须采取多鼓励、
少限制的方法。
第四节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
1放宽了外资进入的限制2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3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的鼓励
第五节中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
一、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1、宪法性规范。2、国家专项单行立法。3、地方性法规
二、中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
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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