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外资企业法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 外资企业法(法律.教育网整理)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
  3.5经营管理
  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购销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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