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的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外国资本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趋势难以遏止,恢复增长乏力情况下,外商投资中国与外资在华并购的热潮正在升温。
鼓励和引导外资的流入,首先是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开始的。1979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奠定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涉及合同、税收 、外汇和其他与中国利用外资有关的基本法律。1986年《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颁布及次年公布的执行细则,标志了中国对待外来直接投资的态度由消极接受和等待向积极引进的转变。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加速了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以加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世贸组织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协议必将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法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其中有形资产是指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无形资产指的是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外国投资者用货币投资,在我国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投资者对出资的货币拥有所有权
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以及合营者以外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 开立外汇账户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本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活动则一般要求在中国境内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开设外汇账户应当依照《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 出资验证与登记备案。
外国投资者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由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然后,再由其将企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实物资本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者对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是拥有处置权的实物。
(2) 对实物出资有一定限制条件
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规对实物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确实是适合出资的要求是: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实物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必不可少;中国不能生产,或中国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或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 作价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时,必须作价,一来可以确定投资者的出资额,二来可以出资比例确定投资者可以分享到的收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实物投资的作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作价时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实行。
(4) 验证与审批
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必须凭财产鉴定证书到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证。实物出资,还得经国家的审批机关批准。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这两种形式都是技术资本的形式。我国法律条文对外国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1) 投资者对所投技术无权利瑕疵
所谓无权利瑕疵,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必须拥有对其出资的技术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依我国外资立法,外国投资者为保证技术为自己所有,必须向我国审批机关提交其技术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和拥有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以及其有效状况的证明材料。
(2) 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
我国外资立法对关于外商投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有一些实质性要求: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必需的;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设立外资企业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3) 作价
相对说来,对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作价显得更为复杂,专业性、政策性的要求更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4) 验资与审批
依照我国外资立法,外国投资者无论以何种资本形式出资,都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2、 我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有相当数量是直接对外资进行税收、土地管理和以及其他优惠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对外资“超国民待遇”的表现。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税收激励、土地政策激励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
(1) 税收激励:我国法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税收上,包括企业所得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优惠三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4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税率是3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按24%的税率征收;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企业则可按15%的税率征收。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等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外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关税:《海关法》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三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这条法律的出台无疑大大鼓励了外商资本的进入。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出台,大大鼓励和引导了外国资本进入中国。
(2) 土地政策激励
利用外资的土地管理与优惠,包括对土地价格的优惠,如某些地方规定对外资企业土地价格核算以成本价计,对著名跨国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的投资实行土地价格优惠10%以上,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按优惠标准征收;在土地购买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以租代买等方式取得;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优先办理房地产证手续,等等。
(3) 其他优惠的激励
除了税收和土地政策优惠以外,外资企业还享有优于国内企业的生产和进出口经营权,外汇管理优惠,产品优惠,产品销售、物资供应优惠,劳务费用优惠,水电、运输、通讯等条件的优惠。
二、 外国资本进入与我国经济形势的关系
1、 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从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以来,外国资本对于中国经济影响深远,具体说来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1) 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长期以来,建设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好国内的资金以外,还应该积极地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2) 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大多是投资中国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为我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引进生产技术设备等方式为我国带来其国内所没有的设备和管理模式。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相比,在生产技术、管理以及国际营销网络上具备优势,因此,势必会带来一些技术转移与技术外溢,中国工业结构的升级与出口结构的迅速变化都反映了这一点。因此外国资本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优化,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3) 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外国资本是促进中国出口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的今天,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在增加出口的同时,亦刺激了进口的高速增长;大大改善了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国家外汇储备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外国资本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其对就业、进出口贸易、繁荣市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诸多方面都有的巨大贡献。所以,外国资本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牵引力,更是中国融入全球化的载体。
2、 外吸收国资本面临的挑战
(1) 容易形成局部垄断
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加快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步伐,外国资本投资的竞争加剧,我国逐渐放松了对产品出口比例的管制。同时,制定了“以市场换资金”、“以市场换技术”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新战略。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大规模扩大其在华的产品销售数量,导致了部分行业如饮料、化妆品、通讯产品等形成了相对垄断的局面。
(2) 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不合理
市场机制的作用往往导致外国直接投资偏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布局策略。目前,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对于中西部而言,外国资本的投资较少。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也是影响外商资本投资的重要原因。而与此同时也加固了地
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工业,对于国家大力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直接投资较少。因此,外国资本投资地区间的不均衡以及产业结构间的不平等是中国面临的巨大挑战。
(3) 谋求控股地位,致使中方利益受损
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中只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企业中所占的最低比例,在实践中,各国投资者往往要求能对投资企业拥有控股权,企业被外资控股后,中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同时中方对自身品牌的无形价值往往认识不足,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引资过程中经常发生评估价值过低的现象。在外资控股后,企业往往着力于对外资品牌或新创品牌进行运作,刻意搁置我国的本土著名品牌。从而导致合资后丢了本土品牌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