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外资企业法.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1、非商业企业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
  已设立商业企业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打印,原件1份)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经营范围修改的补充合同章程(投资者签章,原件4份);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打印,原件1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7、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注:
  1、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
  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