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
答: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
答: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②主体构成不
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P25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务,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特点?P35
答: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因企业违法或不当行为而
招致国家干预和制裁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结合。它们虽与企业本来的意愿不相一致,但最终仍需两相结合,才能终结。
广义特点: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这些一般特征与上述本质相连,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经济法的若干特性,但它们并非是经济法律关系独有的特征。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p50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P74
答:①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即生产资料举办、投资该企业的全体劳动众或集体组织所
有。因此它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②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③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④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P95
答:①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这是他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本质区别。这里所说的私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若干人。②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决定了私营企业的资产者同工人的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但是作为私营企业必须雇工8人以上(含8人),这就划清了私营企业同个体工商户的界限,前者以雇佣劳动力作为生产经营的基础,个体工商户虽然也可请一两个帮手,也可带徒弟,但是,以自己从事劳动为主。③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是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P105
答:①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应有稳定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②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无限责任字样。③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企业以个人为本位。合伙企业一般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而对合伙人的身份则有规定,这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是有区别的。④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106
答: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p108
答: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
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业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⑨违约责任。
11、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p114
答:①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③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④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1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115
答: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
从事的行业相符合。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3、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p140
答:①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作者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在国际上,利用外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两大类。契约式合营企业不以股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是由他们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协商,用书面合同规定,双方根据合同所订立的比例,分享利润或产品,分担债务和责任。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还要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③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我国在的投资或提供劳务、技术以及与外国接受投资国一方所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
14、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145
答:①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使他与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企业区别开来。②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办事机构即住所必须设在中国境内。我国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③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投资主体是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各种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二是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都是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不能由中国企业提供部分注册资本。
1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158
答: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6、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p169
答: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以下五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③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应负的义务:①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③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⑤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⑥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⑦董事、经理处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凡违反上述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7、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p175
答: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其开业或盈利的时间。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8、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外资企业法p197
答: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②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③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凡具备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9、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p199
答:债权与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能不如数履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20、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p208
答:①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②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不执行的后果常常是招致事实上的经济惩罚,而不是法律制裁。③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
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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