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厂商积极展开国际化的投资布局,希望藉由集团企业跨国分工的营运模式,提升经营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以求达到国际级的竞争优势。而于投资地点的选择上,除中国大陆外,临近之东南亚各国亦常为我国厂商的规划地点,因此属于东协会员成员的印尼,即为我国厂商有意前往投资的地点之一。
印尼投资环境- 经济、金融与贸易网络
印尼岛位居太平洋与印度洋之要冲,为亚洲与大洋洲的桥梁。该国为一平衡发展之经济体,各生产部门皆扮演重要角。以农业来说,其对印尼不论在就业或生产数量上皆相当重要。此外,印尼自然资源甚为丰富,出口项目非常多元化,其中以石油及天然气为主要出口项目,其次则为煤(与其他矿产品)、棕榄油、农产品、电子机器设备、燃料与海产品等。
在金融环境上,印尼银行法(The Banking of Law)自1992年开始施行,于1998年修正,该法准许两类传统银行之设立:一般商业银行与人民信贷银行(BPRs)。此两类银行唯一差异为前者有提供存款账户,后者则无。人民信贷银行通常规模较小,主要承接简单银行业务并以服务低收入民众为主。商业银行则可自由提供多样金融服务,但外滙交易仍须符合特殊规定与经过特定机关之许可。
印尼主要金融中心包括爪哇岛的雅加达(Jakarta)、三堡垄(Semarang)、万隆(Bandung)与泗水(
Surabaya);苏门答腊岛的棉兰(Medan)与巨港(Palembang);峇里岛的登帕萨(Denpasar)与苏拉威的孟加锡(Makassar)。此外,临近的新加坡可作为印尼银行中心。
身为东南亚国协(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创始会员国之一,印尼致力于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以实现东南亚国协所订目标(六个会员国将于2010年前率先达成贸易自由化,而其他会员则须于2015年前达到目标)。在其他两个东南亚国协创始国-新加坡与马来西亚支持下,印尼提出东南亚国协应于2020年前成立单一市场。2003年,印尼参与东南亚国协与中国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之签定;2005年则加入东南亚国协与南韩自由贸易区协定之签定;2007年,印尼则与日本签署经济伙伴协定(Indonesia-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印尼投资法规
公司法规
我国厂商前往他国投资时,应依照将于当地进行之营运活动,于综合考量相关公司与税务法规后选择最合适的公司态样。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Perseroan Terbatas, 或”PT”)为印尼最常见之公司型态,外国投资人设立公司时系依照外来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No. 25/2007之规定(所设立公司当地称为Penanaman Modal Asing,或”PMA”公司),而外来投资事务主要由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The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或BKPM)管辖。依外来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于印尼须依法设立PM
A以从事营业活动,因此仅在有限情况下外资企业得于印尼设立分公司。在印尼当地设立公司时,通常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资本额、股票型态与设立费用
基于普通公司法No. 40/ 2007 第32和33条规定,印尼国内公司核定资本额最少须为5千万印尼盾(Rp),且至少应发行并筹足核定资本额的25%,然PMA公司的设立基本上并无资本额的限制,惟实务操作上针对一般PMA公司,投资相关单位多会建议资本额至少可达25万美金,若为贸易公司者至少能达20万美金,而针对特殊产业则设有更高的投资门槛。所有已发行股本皆须收足股款,且验资证明须在印尼法务暨人权部(Ministry of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MOJ)核准公司章程前送达该部,后续发行之股本其股款亦须于发行时全额收足。增资或减资须经过股东常会同意,减资时尚须得到全部债权人之同意。
印尼公司可同时发行多种类型股票,但其中必须包含普通股。股票发行可为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但无记
名股票必须在公司初次发行之资金全部到位后才可发行。此外,公司亦可发行特别股,但后续(即非首次)发行之特别股仅能由目前持有特别股之股东认购。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通常每一普通股只有一票投票权。
公司章程上资本额须以印尼盾计算(BKPM核准函上则以美金金额为准),若为外商投资公司,则公司资本额将以投资核准当日之汇率换算,但若投入股本系以外币支付,则应按支付时之汇率换算。股东实物出资将适用相同之汇率换算方式,但实物价值应经独立鉴价人评价。一般来说,设立时须依公司核定资本额之0.1%-1%支付公证费,但可协商。公司设立证书则须依法缴交印花税,印花税税额则计有Rp3,000及Rp6,000两种,若协议上的资金金额超过Rp一百万者则适用Rp 6,000之印花税。
2. 股东与股东会
印尼公司至少需要两名股东,除特定产业外,外资企业可百分之百持有印尼公司股份,但公司成立15年后,需移转至少1%或价值1,000美元的股权给印尼当地公司。重大行业如金融、电信、运输、医疗、教育、森林及化石燃料等行业,依规定外资企业仍必须和当地业主合伙合资,若投资当地基础建设,外国投资人亦须与当地公司合资,然此情形下上述股权移转予当地人之规定将不适用。
印尼公司每年须至少举办一次股东常会,以承认公司年报与决定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股东常会须于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股东常会的功能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指派或解任董事会与委员会成员与通过公司合并、重组与清算等重大决策。
3. 董事会
公司须设置至少1位董事与1位委员(commissioner)。公开发行公司须至少设置二位董事与二位委员;银行则至少须三位董事与二位委员。若为国内外合资公司,则董事会成员组成一般会反应国内外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4. 信息揭露
公司须保有股东名册,及董事、委员及其亲属名册,并注明前揭内部人持有公司股权之明细资料。于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董事会须提交公司年报予股东会。公司年报须包括:(1)会计师查核签证之两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与(2)公司状况与经营绩效报告。此外,五种类型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与金融机构、公开上市公司、有发行债券的公司、公营企业与资产5百亿印尼盾以上之公司)依规定必须公告经会计师查核且经股东会通过之财务报表。
其他商业法规
除公司法规外,我国企业前往印尼投资亦须留意与公司营运或投资活动息息相关之其他法规,其中较常见者包括专利授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企业并购与外汇管制等方面。
许多外商企业皆以直接投资结合授权合作模式经营印尼公司。依印尼相关法规,授权合约无须取得印尼政府之许可,且在不影响印尼经济与技术发展下,专利授权期间亦不受限制,然此授权专利须先在印尼
智慧财产局注册。而在智慧财产权保护上,印尼已制定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以规范专利、商标、著作权与工业设计之智财权保护。依照印尼智慧财产权法令,商业法院(Commercial Court)将受理相关侵权案件,并建立仲裁机制,此外也允许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做出强制命令(injunctions)。
我国企业若要在印尼从事合并或收购公司事宜,将受到印尼公司法的规范。依印尼公司规定,合并议案须获得75%以上股东之同意,少数股东权益也须获得保障(特别是涉及股份买卖时,买卖价值并需公平合理)。
基本上印尼政府并未对印尼盾的兑换加以限制,然若要带离印尼1亿元以上印尼盾时须先行取得印尼中央银行的核准。而印尼银行在汇出印尼盾1亿元以上予外国人时,亦须要求汇款户提供声明书与相关交易的佐证文件。任何人若要带进印尼1亿元以上印尼盾,于入境时亦须向印尼海关申报。此外,总资产或年营收在印尼盾1亿元以上的公司,则须报告其外币金融资产(如投资外国公司或国外账户存款)或金融负债(如海外债款或应付帐款)的变动情形与该公司在海外进行的交易,然交易的进行若是透过印尼国内银行者将不在此限。
外人投资奖励措施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The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KPM)主要负责促进外国与本国之各项对内投资并审核批准于印尼境内的投资案。其他政府机关则主管石油与天然气、银行与保险产业之投资案
件。
印尼于2007年修订之投资法(The Investment Law)中,依产业别与公司设立地点提供以下优惠:
‒投资抵减应纳税额最高至投资金额之30% (即类似我国之投资抵减);
‒允许以加速折旧法提列折旧;
‒以往年度亏损扣除(NOL carry forward)年限延长至8或10年;
‒分配给个人股东之股利扣缴税率降低至10%。
印尼投资法下的投资抵减(投资补贴/Investment Allowance),系以投资金额之30%为抵减上限,抵减年限为6年,也就是将投抵金额平均分成6年扣抵应纳所得税额(每年可减免5%)。举例来说,甲公司实质投资资金共计100,000,000美元,依投资抵减规定,甲公司每年于申报营所税时得列报之抵减金额(投资补贴)为5,000,000美元(100,000,000美元*5%),6年下来合计共可享有30,000,000美元(即100,00,0000美元*30%)之投资抵减。
除此之外,公司亦可在政府指定之保税区内申请设厂以享有相关之租税优惠。所谓的保税区(bonded zones,当地称为kawasan berikat)是指有特定范围或界线之建筑或地区,厂商于其中主要进行工业加
工、设计组装活动、人工制造、货物筛选及检验、或货物包装等工业活动,而最终产品主要以出口目的。其主要好处是公司在引进机器设备、办公用具以及原配料将可享有税务上之优惠。
印尼劳动环境与相关法规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评估时,多将注意力放在公司与税务相关法规上,而忽略劳动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企业对东南亚国家进行投资,多为利用当地丰沛且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但若忽略对当地员工应有权益的维护,将可能引发劳资纠纷,除影响公司之正常营运外,对公司潜在商誉及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亦将难以评估。因此,我国企业前往印尼投资时,须对该国的劳动环境与法规有基本的认识。
劳工权益
印尼「13/2003劳工法」对于劳工权益与最低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保障,并订定退休金与薪资报酬给付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赋予劳工罢工的权力,但也要求罢工行动必须合法、和平与遵守社会秩序。印尼并已接纳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制定的主要劳动条款,其中包括劳工集体协商权益、男女同工同酬、组织工会的自由与对工会权利的保障、最低劳动年龄等。
薪资与福利
印尼薪资标准是由各省之薪资委员会分别制定,除省级薪资标准外亦有省内各地区之薪资标准,地区级
的薪资标准可能远高于省级标准。劳工取得之薪资包含最低薪资、加班费与支薪病假/休假。现金薪资须占最低薪资之75%,其余部份多为食饍与交通费补贴。外国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资水平的两倍做为起薪,而多数本地公司之薪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薪资标准。
正职员工之退休金原则上依该员工之服务年资计算,但根据印尼13/2003劳工法第167条规定,退休员工依公司退休金计划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于特定金额(即依同法第156条规定计算之两倍资遣费加上感谢金及权益补贴金),则差额部分须由资方补贴。若退休金计划系由劳雇双方共同参与提拨,则雇主应给付予员工之退休金金额不得低于依同法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即员工若非退休,而改为被公司资遣时将可得到之资遣费),差额部份仍应由雇主补贴。
十人以上企业或每月薪资支出超过100万之印尼盾企业,须提供包括职业意外、健康与人寿保险之社会安全计划(Jamsostek,Social Security Scheme),而公司的安全计划则由国营之劳工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福利完全由雇主负
担。该计划所包含之范围主要有:
⏹意外保险: 雇主提拨的保险费(月付)依行业别有所不同,共分五大类。
- 第一类型(主要为纺织业、贸易业、进出口业等)为月薪之0.24%。
-
第二类型(农园业、香菸、乐器、油漆等工厂)为月薪之0.54%。
- 第三类型(森林业、养殖场、食品业等)为月薪之0.89%。
- 第四类型(机械、船舶、车辆等重工业)为月薪之1.27%。
- 第五类型(木伐、海鱼捕捉、矿取等工业)为月薪之1.74%。
⏹死亡(人寿)保险:雇主须按月薪之0.3 %提拨。
⏹医疗保险:雇主须按月薪之6%(若已成家)或3%(若未成家)提拨。
⏹退休基金(老年给付):按月薪之5 .7%提拨,其中3.7%由雇主负担,2%由员工负担。
员工资遣
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已开始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之员工,若因生产线停摆或员工不适任等因素,雇主须支付劳资双方皆同意的资遗费;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僱主须报请劳工部(the Ministry of Manpower and Transmigration)核准,始得资遗员工。资遣时僱主须依照员工年资,给付资遗费(severance pay)及感谢金(reward for service),其他与资遣相关的津贴还包括未休年假之折现给付与住房和医疗福利。
依印尼13/2003劳动法第156条第1项规定,僱主于资遣员工时,须以员工离职前的最后一个月薪资为基础,乘上特定基数(依服务年资决定)计算员工应领取之资遣费,而服务年资与资遣费基数之详细规定如下:- 工作期间未满1年者= 1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1年未满2年者= 2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2年未满3年者= 3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3年未满4年者= 4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4年未满5年者= 5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5年未满6年者= 6个月薪资
外资企业法- 工作期间满6年未满7年者= 7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7年未满8年者= 8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8年者= 9个月薪资
依13/2003劳动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若员工服务年资在3年以上,则僱主于资遣员工时尚须按照员工年
资给予额外之感谢金,有关感谢金给付基数与年资间之相关规定如下:
- 工作期间满3年未满6年者= 2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6年未满9年者= 3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9年未满12年者= 4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12年未满15年者= 5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15年未满18年者= 6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18年未满21年者= 7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21年未满24年者= 8个月薪资
- 工作期间满24年者= 10个月薪资
除资遣费与感谢金外,雇主于资遣员工时尚须支付权益补贴金(compensation pay),项目包括:
- 未休完的支薪假期;
-
员工及其家属之搬迁费用;
- 住宅和医疗补助(为资遣费或感谢金之15%)。
- 于工作协议或公司规定中所订定之其他福利。
外国人聘僱
基本上只有在印尼本地人无法胜任某工作时,公司才可僱用外国人,且僱主须提供定期且系统化地训练,使印尼当地居民最终可胜任此工作。但某些特定职缺(如人力资源主管)依规定只能由印尼人担任。受聘外国人之工作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包括专业人员(professionals)、经理人员(managers)、监督人员(supervisors)与技术人员(technicians/operators),外国人从事各类工作皆须取得工作许可证。一般来说,只要印尼政府相信该工作确实无法由本地人胜任,获得印尼政府许可以聘请外国经理人与技术人员并无困难。
应注意的是,印尼公司须将其人力资源报告送交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与劳工部批准。该报告中应说明未来一年外籍人士将担任的职位、该职位的适任要求及公司对于印尼本地员工的训练计划。主管机关将依照其核准的人力资源报告发放工作许可证。一般来说,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会在三个月内完成。
公司及个人相关税负
印尼政府近年来积极进行印尼税法制度的改革,调降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及引进国际最新租税概念,以期加强印尼竞争力,吸引更多外国资金投资印尼。以下将汇整我国厂商前往印尼投资较常遇到的租税项目及税务遵循法规,并简介现行印尼税法中主要之反避税规定,以为我国企业进行跨国投资规划时之参考。
营利事业所得税
目前印尼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为28%,但是在2010年将会降为25%。若公司已发行股票40%以上在印尼交易所流通交易,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者,则该公司之营所税率将有机会降低至23%。而外国公司在印尼之分公司将其盈余汇回至海外总公司时,须按20%税率扣缴分公司利润税(branch profit tax),此与台湾分公司汇出净利至海外总公司时无须扣缴之规定不同。
印尼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是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为所得额,减除项目包括薪资、利息、租金、权利金、坏帐、保险费、管理成本、折旧与折耗费用、营运损失与政府核准公司提拨之退休金等。不可抵减项目则包括股利、慈善机构捐款与所得税费用等。前五年内各期亏损,得自本年度净利中扣除以计算课税所得净额,特定行业适用之亏损扣抵期间可长达十年。亏损前抵(loss carryback)在印尼税法下则是不被允许的。
个人所得税
●税务居民之认定
印尼税法主要是以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区分课征范围。居住者系指连续12个月内在印尼居留合计满183天以上者,或在印尼居住并有意愿于当地长期居留者。非居住者系指在印尼居留少于183天者且无意愿长期居留者。印尼税务居民(即居住者),应就其印尼境内外全部所得,合并计算综合所得税。非印尼税务居民(即非居住者),则仅就印尼来源所得课税。
●课税所得、免税额与税率
印尼个人所得可分为三大类:职工所得、执行业务所得或营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职工所得系指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一般包括薪资、工资、加班费、妻子/孩子相关补贴、居住及交通补贴、员工红利、退休金与资遣费等。营利所得系指个人以营利事业形式进行商业活动所取得之所得,而执行业务所得则为独立执行业务者(如律师、建筑师、公证人、咨询师等)取得之报酬。依规定,执行业务者至少应设置日记帐一种,详细记载其业务收支项目,但全年所得额低于Rp18亿者可选择不设置帐簿,而依标准公式计算课税所得。其他所得则包括股利、利息、权利金、财产交易所得、机会中奖所得、债务免除之利得、以及汇兑利得等多项所得。综合所得税系将上述各类所得加总,并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后之综合所得净额计征之。
值得注意的是,印尼于股利所得的课税所并无设算扣抵制度(imputation system),因此印尼居民收到
之股利,在公司配发阶段,需按给付额10%扣缴,个人在收到股利后,须再纳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公司配发阶段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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