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布时间:201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原则上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法 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联 营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本法适 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公司。所以,
如果外商投资的企业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原则上都适用于公司法。
  外商投资的法律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些法律对外商投资公司有特别规定的,这些规定应优先于本法而适用。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我国政府
批准由外地人或港、澳、台公司、企业、个人同我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
区别在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股份红。合营双方由投资数额的大小确定股权,投资数量大,股权就大,在收益分配中所得的份额就多,担负的风险也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双方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主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这类企业一般由我方提供场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外方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合作期满,按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归我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