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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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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五、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Buildi-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
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2003年,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鼓励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2004年及2006年,商务部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行及补充,对公司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同时,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以加快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的行政效率。截至2004年底,跨国公司在华已设立了35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在华的投资性公司主要来自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投资规模较大,平均约为6000万美元,主要集中于汽车机械、消费电子、化学制药等技术较先进的制造业,90%的投资性公司设立在北京、上海。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出特别要求,并对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所需要满足条件作出明示。2008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的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要求。同年,商务部发布《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限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加快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提高了外资利用的水平。
外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