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
原告蒂格瑞特在为海底特建组公司做工时受伤,1974年4月便以该公司未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1974年5月1日,该公司的唯一经理和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负债为由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鲍英特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海瑞特公司,这样,尽管法院判海瑞特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的补偿,但却因该公司分文不剩而无法执行,原告只得转而控告该公司财产的受让人即鲍英特和海瑞特公司。
2
纽本诉马斯本登案
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者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协议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了。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
还从汽车销售中获得利润。被告则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识“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3
凯肯诉就业保障委员会案
由于两名曾在原告凯肯理发店中工作的发型师失业未获补偿,被告特拉华州就业保障委员会便对原告进行了。原告不服,诉称:失业的两名理发师并非雇员而是其合伙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协议的第一段即明确要建立合伙组织,并且该组织已被登记为合伙企业,他们还按章缴纳联邦合伙税。“合伙协议”的第二段规定了原告提供理发桌椅、水电供给和技术,两名理发师提供理发工具,在解散时这些东西各归提供者。同时规定了原告和两名理发师的收入分配方式,按月支付。但未规定共负企业的亏损。该协议的第四段规定合伙的一切政策皆由原告制定,该协议的第五段规定了理发师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此外,在日常事务中总是由原告和所有的供给者打交道,购买技术许可,办理保险并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理发店中的财产。
4
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本笔吗?电报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本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本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巴布赫本笔而与原告发出争议。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
5
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账款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给第三人。H公司便诉至应英国法院控告E公司违约。
6
斯蒂芬诉马立克案
船舶在航海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跑,船长代表船方允诺,如果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后,船方拒绝将逃走船员的工资加给他们。船员诉至法院,要求船方履行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英国法官认为,船舶开航前的雇佣合同规定,在一般例外的情况下船员应尽力而为,本案中只有两名船员逃走,应视为一般例外的情况,将船舶尽力开奥目的港并没有超出原雇佣合同的义务范围,因此,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因缺乏对价而不予支持。
7
瑞福斯诉维切豪斯案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从孟买出发的一艘叫“Peerless”船舶上棉花的合同,原告(瑞福斯)期望卖得是12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被告(维切豪斯)希望买的是10月份从孟买出发的peerless上的棉花。结果,原告试图以peerless后一起运输的棉花交付给被告时遭拒。马车夫
8
沃克斯诉亚森穆瑞公司案
原告(沃克斯)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杰出的舞蹈家,1961年应邀参加了被告(亚森穆瑞公司)组织的舞会。其后即去被告所办的学校学习,该校老师对原告大加赞美,声称原告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被告的训练费为每半小时14.5美元,原告先买了8次半小时训练课程票,随后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买了所有14门舞蹈训练课票,共花去31080.45美元,当原告明白自己不具有“优秀舞蹈家”的潜质后,便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9
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
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该车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予以驳回。
10
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
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格为原告(北大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同意加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至原合同价款与被迫同意增加的款项全部付清。后来原告以胁迫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11
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诉圣乔治城案
被告(圣乔治城)招标扩建机场终端,原告(卡尔沃兹沃斯建筑公司)投了最低标价,市议会接受该投标时附加了一项条件:原告应将价格降至市预算水平。原告未能满足这一条件,被告只得重开招标程序。原告便指责对方违约。美国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的投标时一项要约,被告接受其投标时附加减价条件构成了一项反要约,原告却没有接受这一条件,因此双方之间未能产生合同关系。
12
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案
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整的、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事实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
13
某公司与某买主违约纠纷案
被告(某买主)与原告(某公司)订约时保证,其所出售的胶黏剂适合于黏贴装饰天花板用的花砖。但在原告按被告的说明书用胶黏剂为原告的顾客装修房屋后不久,天花板上的花砖全部脱落,原告只得进行费用高昂的修复工作,共多花去5000马克。德国法院法官不仅允许
原告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价款,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另外5000马克的赔偿金。此赔偿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的好几倍,包括了买方的间接损失。
14
艾福利克公司诉威廉姆斯案
被告(威廉姆斯)是一名律师与原告(艾福利克公司)签订了按需提供法律服务的7年合同,规定若原告终止合同,应按剩余时间报酬额的50%向被告赔偿。4年后,原告终止了合同,并就合同中的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原被告合同中的赔偿额的约定没有考虑到被告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的义务和能力,大大超过了原告应赔偿的份额,具有惩罚性质,因而不能执行。
15
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案(1842)
原告温特伯顿是一名受雇的马车夫,雇主与赖特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一辆安全的马车供雇主
用于运送邮件的约定。被告按照约定将马车交给雇主,后者让原告驾驶马车运送邮件。但是,原告在驾驶时,马车的一个轮子突然塌陷,造成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向赖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被告则以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动产的债务不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合同责任则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商品的制造者无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原告败诉,由此确定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16
美国麦克费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1916)
别克汽车公司将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的一辆汽车卖给了原告麦克费森。原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克汽车公司。被告称原告受伤时由于轮胎爆炸造成的,而汽车的轮胎并非被告制造的,而使由另一家公司提供的,因而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法官根据证据显示,如果被告在制造该汽车时检查车轮就能够发现瑕疵,而该瑕疵足以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健康,那么其属危险商品。被告可以预见买方不经检验会使用该产品,而由于被告疏于检查,因此被告应对该商品承担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无论买方与制造方是否有合同关系,均要承担赔偿
责任。
17
豪特诉热卡茨基案
原告豪特在使用一种高尔夫球训练器具击球时被该器具击伤。为此,原告以误示说向法院起诉,俗称之所以购买该器具,是因为相信了被告热卡茨基所作出的“绝对安全,绝不会伤害球员”的说明。最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说明构成对该产品主要事实的误示,因此判原告胜诉。
18
化工驽也格林曼诉尤巴电动产品公司案(1963)
原告格林曼之妻在零售商处购买了被告制造的一种多功能电动工具作为圣诞礼物送给原告。之后原告又买了必要的附件。当原告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该工具锯木时,一块木头突然从电器中飞出击伤其头部。为此,原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认为,为使制造商尤巴电动
产品公司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明知产品将不经检验而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19
恩波拉诉塔拉案
被告为一矿产主,因被诊断患有精神病而被迫住院4年。出院后得知其矿产已被监理人卖出。当时,被告一文不名,请原告给与320美元以便进行诉讼,并许诺,如复得该矿,当以1万美元酬报。但被告在重得矿产后拒付,并说以320美元换取1万美元是不恰当的。
20
莱劳德诉奥根案
原告为一烟草商,他通过特殊渠道得知当地持续多年的战争已签定和约。趁被告对此并不知晓时,向被告购买了大量烟草。几个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公布,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该合同。
21
英王爱德华三世登基典礼案
英王爱德华三世拟于1902年6月26日和27日举行登基典礼。原告同意将自己房子的阳台出租给被告。该阳台位于路边,刚好可以看到登基典礼。由于国王生病,该日的庆典取消。被告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余款。
22
T公司诉N公司案
双方当事人在某年10月4日签订合同,卖方出售300吨苏丹花生,价格条件是汉堡到岸价,卖方依合同规定应在当年11月至12月间将花生在苏丹发送。11月2日,苏伊士运河因中东战争爆发而关闭,致使该货物不能通过该运河运往目的港。然而,这批货物可以通过绕航,即从非洲南端的好望角绕行,将比原来航线长3倍。,使卖方成本大大增加。卖方因此主张该合同因运河关闭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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