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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所管辖企业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信誉和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一、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是以红利形式享受其被投资并承担管理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
第三条  为体现责、权、利的对等,集团公司将根据融资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资金筹集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企业集团资金筹集工作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资金需求量,资本管理中心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和各岗位职责进行融资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企业集团公司和所管辖企业;
第二章  融资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资本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和融资操作手册;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董事会要求制定融资计划;
三、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拓展、维护融资渠道,搭建、设计融资平台;
四、组织盘活集团公司现有资产以及股权的收购和兼并实施方案;审核所管辖企业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管辖企业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配合金融机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六、集团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及时筹集倒贷、还贷临时资金;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实施预算、资金调配、税务筹划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实施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和预算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向董事会提报资金需求计划;
2、参与策划盘活集团公司现有资产以及股权的收购和兼并的实施方案;
3、确保集团资金有效配置、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安全,按期还本付息;
4、降低融资成本,平衡资金筹集和税务筹划的要求,提升融资平台的现金流量;
5、及时完成融资平台账户和贷款卡的年检,确保资金筹集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负责集团公司及所管辖企业资金筹集文件审批和资金筹集平台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办负责集团公司及所管辖企业资金筹集文件最终审批和必要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十条  进行债务性融资时,由资本管理中心提出具体融资方案、资金流向方案和票据开具方案报资本管理中心总监、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审核同意后,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总裁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外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融资,由资本管理中心总监协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融资需求和建议方案,集团公司在审批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批其融资方案;项目实施阶段,融资方案或融资规模需要改变的,变动数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在使用借款所获得资金时,应依据融资时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涉及对外担保及寻求外部担保,均需通过集团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融资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融资管理实行融资、资金运用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资本管理中心应对融资活动指定实施融资活动的执行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融资方案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融资活动的执行人应定期将资金筹集进行状况向资本管理中心总监汇报,必要时资本管理中心总监向总裁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融资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定时的进行检查与监督;资本管理中心应定时期与财务管理中心沟通融资款项及费用的支付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于每月月末,统计集团公司应支付的融资费用,按时安排支付;并根据融资合同登记情况,制定统一的还款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如发现可能发生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的情况,资本管理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原因,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积极配合与相关机构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除银行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外,其他形式的融资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投资法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相关融资合同签订后,财务管理中心派专人负责保管;由资本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对合同信息逐笔登记台帐,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二十一条  资本管理中心在短期借款到位三日内报送相关贷款资料到财务管理中心,便于财
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融资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原资本管理中心拟定提报的流程;
第五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价;以诚信作为融资业务的最高指导思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以维护集团公司信用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融资成本决定融资效益,单项债务性融资到账三日内资本管理中心应统计该笔贷款的融资成本,并报送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每月末对当月的融资成本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资本管理中心在进行债务性融资活动时,必须按拟定的融资方案实施,中途不得改变已定的资金流向方案、票据开具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益,资本管理中心每月初需向财务管理中心和集团总裁提交本月融资还本付息的台账,以便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借款还款的资
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可能出现还款违约风险时,资本管理中心应提前做出反应,向董事长和总裁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出现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资本管理中心随时与金融机构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资讯,并根据最新政策制定企业的融资方案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