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的融资担保活动,保护国企的融资担保权益,提高国企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开展的融资担保活动。
三、组织管理
(一)担保公司设立独立的融资担保业务部门,负责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和监督。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立融资担保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各级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企融资担保工作的统筹指导。
四、业务开展
(一)国企在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当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
(二)国企在选择担保对象时,应当谨慎选择,避免过度集中担保风险。
(三)国企在进行融资担保合同签订时,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和担保物品的价值。
五、风险管理
(一)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控制等措施。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对其下属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国企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应对措施,包括增加抵押物或者提供风险准备金等。
六、信息披露
(一)国企融资担保业务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融资担保合同内容等。
(二)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以便相关各方及时了解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国资委应当定期对国企融资担保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企融资担保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独立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担保公司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八、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同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结语
国企融资担保是国有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通过规范和加强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国企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国企的融资担保权益,为国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