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9
【字 号】广府发[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
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
  (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
  (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由市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出资组建市政策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担保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市担保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担保公司由市国资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监管,业务上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国投公司是《合作协议》中的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打捆申请贷款;市担保公司是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实施机构,两公司均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操作,制定严密的内控措施,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贷款和担保资金的安全。
  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推荐项目的通过率和贷款项目的不良率要与绩效挂钩。
  第七条 中小企业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一般流程:
  (一)受理和初审
  市本级中小企业(用款人)直接向市国投公司、市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县区企业(用款人)凭县区经济商务部门推荐意见书、县区国投公司或贷款企业以及其他贷款人的反担保承诺书分别向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初审后送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民主评议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和投向原则,组建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贷款企业或项目进行民主评议。
  (三)资信审查和保前调查
  市国投公司依据民主评议结果,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对贷款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市担保公司根据市国投公司资信审查结果,独立开展保前调查,明确是否提供担保。
  (四)贷前公示
  市国投公司对拟同意申请贷款并担保的项目,在《广元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最终审定
  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开投票表决。领导小组票决时,到会成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领导小组组长不参与投票,但对贷款项目具有最终否决权。只有超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赞成、且未被领导小组组长否决的项目才给予贷款和担保扶持。
  凡连续两次被否决的项目,市国投公司和市担保公司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和担保申请。
  (六)申报贷款
  根据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的票决结果,由市国投公司向省开行申报贷款。
  中小企业向其它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由申贷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直接商议后,按前述保前调查、贷前公示、最终审定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一般应是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二) 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社会信誉和成长性;
  (三)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 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反映良好的企业。
  第九条 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
  (一)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采用打捆贷款方式和直接贷款方式,由市国投公司打捆向省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担保,各中小企业作为最终用款人使用并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金额较大的企业,可采取直接贷款方式,由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全市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县区担保贷款额度按县区在担保公司出资额的4倍放大。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第十条 强化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管理
  (一)贷款企业应当约定按贷款额度5%向担保公司交存风险保证金,待担保公司安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