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授信业务流程,强化授信前、授信中、授信后全过程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反馈、应对风险,积极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业务运作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授信业务操作原则
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循横向制衡,审保(贷)部门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的授信业务包括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
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再担保等公司各类担保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系指由我司提供资金,贷款银行(即受托行)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受托行只收取手续费,一般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操作流程及各作业阶段定义
第四条 流程阶段划分
根据作业主要内容特点,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前、授信中、授信后三个作业阶段,覆盖授信业务全过程。
第五条 流程各阶段定义及细分环节
(一)授信前作业阶段
授信前作业是指自“客户申请”至“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的时段内。该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项目评审等三个作业环节。
(二)授信中作业阶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授信中作业是指自“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评审会议”至“贷款行(受托行)贷款发放”的时段内,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共同进行的工作。该阶段工作主要包括会议评审、审批、合同签署、授信条件落实、授信发放等五个作业环节。
(三)授信后作业阶段
授信后作业是指自“贷款行(受托行)贷款发放”至“完全收回授信”期间内,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其他部门共同进行的工作。该阶段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跟踪监控、分类管理、风险预警、授信解除或收回、资产保全和诉讼等五个作业环节。
第三章授信前作业
第六条 客户申请与受理
具体步骤包括:
(一)公司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面谈前的联系工作,项目经理与客户进行面谈,接受客户提交的初步申请材料,解答客户咨询,提供有关建议和忠告。在面谈过程中,应参照“6C”标
准原则(即品德、能力、现金、担保、环境及控制),从客户的公司状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反)担保措施及其与银行关系等方面获取相关信息。
(二)项目经理根据面谈情况及客户初步提交材料,对客户和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公司业务准入门槛、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本规程规定等要求的客户,项目经理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指定项目经理A、B角,并通知客户填写《担保申请书》或《委托贷款申请书》,按《授信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三)项目经理收到客户提交的《担保申请书》或《委托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获得客户全部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负责。
(四)资格预审中,项目经理A、B角须确认客户具备以下资格和基本条件:
1、企业类客户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3)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授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5)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6)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7)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个人类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重庆市辖区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4)有我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或有足够保证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5)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如果授信是项目贷款或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资格预审中还须确认项目具备以下资格和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
2、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工业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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