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 号】财金[2013]440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财金〔2013〕440号 安徽省财政厅)
  一、奖补对象
  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担保贷款增量奖励
  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同级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
  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
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不纳入注资奖励范围。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
  (一)奖补条件认定
  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
  2.年化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规定;
  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指标口径
  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
  2.年化担保费是指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A÷∑B)×100%。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
  3.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4;
  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担保贷款增量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附中介机构对申报条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附表3),由中介机构编制并签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申请表》(附表4);
  (2)监管部门相关批文及验资报告;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3.每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财政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级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每年2月20前报省财政厅。报送材料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汇总表》(附表1)和汇总整理后的分户申报材料。
  5.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五、管理与监督
  1.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2.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
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