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7.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
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
〔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四条 担保风险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 再担保保费补偿。对再担保业务收费实施减免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实际减免部分的30%给予保费补偿。
第六条 担保风险统筹金补助。 为促进全省担保行业风险互助体系建设,增强担保行业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和信用能力,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按归集到全省担保风险统筹金的数额给予补助。
担保风险统筹金的资金来源:一是担保机构每年按年末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20%计提的资金;二是省财政每年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缴纳风险统筹金总额的50%安排的补助资金。
担保风险统筹金的用途:担保机构在发生重大代偿损失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担保风险统筹金。
担保风险统筹金的管理:由各担保机构选举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推选一家担保机构开设风险统筹金专户,每年年初,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风险统筹金后,由理事会推选的担保机构负责向省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各担保机构缴纳的风险统筹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风险统筹金专户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担保风险统筹金具体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监督制定。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七条 市(区)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财政部门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制度文件;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的资金拨付文件及拨款凭证;
(三)担保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省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上年度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省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保费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上年度再担保业务情况(包括再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三)与担保机构上年度签订的再担保业务合同复印件;
(四)由担保机构确认的上年度再担保保费减免明细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统筹金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事会授权担保机构开设风险统筹金专户会议决议(复印件);
(二)授权开户担保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担保机构缴纳风险统筹金的缴款凭证;
(四)风险统筹金专户开户信息;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研究提出当年具体补助比例和申报条件,并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清算通知,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申报原则申报项目,省级担保机构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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