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目的:为聚焦主业、专注小微、服务实体,促进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微贷款授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及我行反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小微贷款定义及范围:小微贷款是指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提供的小微授信业务:
1.范围:符合国家工信委等部门规定的《统计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2.授信金额: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对于小微贷款申请金额在100万(含)以下和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企业法定代表人
为借款主体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参照我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我行个人经营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小微贷款应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实体,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一致原则。
立足本土、服务实体原则:发展小微贷款坚持立足本土、深挖本地市场,服务好当地实体经济,主要支持机构所在地各类生产、贸易、服务类等实体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优先选取当地成熟商圈、专业市场和工业园区中成长性快、发展潜力大的企业。
专注主业、主营突出原则:关注授信客户主业经营情况,深入了解企业还款来源。支持专注主业时间长、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为核心龙头企业配套、具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的企业。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加强市场细分和客户精选,坚持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兼顾流动性和效益性,始终把好小微贷款质量关。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小微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  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
(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三)借款人及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未有影响企业经营及诚信的涉诉情况,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行办理结算;
(五)借款人持续经营,收入合法稳定,且具备行之有效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重要财务指标均在合理范围内;
(六)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
(七)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八)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九)能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贷款担保;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种类
小微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贸易融资等其他各类业务品种,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单户授信申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业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于集团客户的应纳入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管理。以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名义借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借款人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
授信金额=抵押物担保额度+保证担保额度+质押担保额度+信用额度;抵押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小微贷款采用“二年一授信,额度循环使用”授信模式,二年一授信,就是各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授信准入和审批过程中,给予小微企业2年期的授信额度,额度在两年内循环使用,原则上单笔贷款用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总行相关业务部门下发的小微贷款利率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各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灵活制定还款方式,突出灵活性和便捷性。付息方式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约定按月或按季付息。对于现金流回笼、履约方面等均良好的企业,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付息;对于现金流回笼、履约方面等情况尚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按季付息调整为按月付息。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短期贷款业务可采取中途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还本,中长期贷款业务可按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或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灵活设置分期还款方案。对于提前还款的贷款业务,各机构可不设置加罚利息或其他违约条款等内容。符合本行无还本续贷条件的贷款按无还本续贷办理。
第四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贷款担保以抵质押为主、保证为辅。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也可接受优质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提供抵、质押物作为担保,以及由第三方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符合我行准入条件;达到一定条件,择优准入信用发放贷款。抵押率标准按照我行下发的押品管理办法执行。
(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承担主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须为我行认可的法人客户,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名单制准入范围内;
小微企业授信,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法人联保方式
使用联合保证方式授信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为同一行业或同一商业联合体集企业;
二是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企业依法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是近2年无不良记录,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四是不得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企业;
五是自愿组成联保组。每一成员均为联保组中任一成员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任一成员未偿还银行到期债务,其他成员须代为履行相应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必须按我行要求签署《联保小组贷款协议》,联保体成员须存入不低于联保项下授信额度20%的保证金或
有价单证;同一联保组成员须全部为法人企业,法人联保组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部股东为联保组整体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任何一家联保体成员违约,我行均有权利扣划保证金,有价单证及任一联保体在我行的存款,不受清偿顺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