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JIAN  FINANCE
金融实践与思考
福建省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
现状与思考
□薛艳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福建福州350003)
摘要:近年来,福建省致力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格局,为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 积极作用。文章梳理当前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成效,从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和银担
合作等方面,揭示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担合作;再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740(2020)12-0076-03
一、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取得 的成效
近三年来,福建省着力推动各地组建政府
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截至2020年9月末, 全省各设区市及地区生产总值达300亿元以上 的县(市、区),均已通过新设、增资或参股 方式设立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考核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76家,占全省融资担保 机构总数的40.2%,注册资本总额151.18亿元,
在保余额344.97亿元,融资在保余额223.86亿
元。2020年1~9月,累计实现担保总额484.33
亿元,其中融资担保总额307.7亿元,共为4.14
万户(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
资担保服务。目前,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 系建设情况可概括为:构建“一个体系”、发
挥“两个作用”、采取“三项措施”和建立
“四个机制”。
—构建“一个体系”。即以“国家融资 担保基金一省再担保公司一市县(区)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为框架的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
体系。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
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发挥普惠金融服务
职能,专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发挥“两个作用”。即发挥政府的主 导性和引导性作用。各级政府是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资本金适时补充等。通过降
费奖补等财政激励政策,引导民营融资性担保
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政策性 融资担保业务,将其纳入省级代偿补偿资金或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代偿范围。
—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将推动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级政
府“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化解情况及发展情 况”绩效考核。二是推动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树立允许业务出险代偿、允许资本损失减值的
收稿日期:2020-11-25
作者简介:薛艳(1982-),女,福建永泰人,现供职于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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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理念,营造有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作为的制度环境。三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经营指标评价,推动业务开展,引导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作用。
—建立“四个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一是建立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省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的措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O 二是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省再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4:2:4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三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福建省自2004年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500万元资金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度新增业务的风险补偿。四是建立代偿补偿机制。目前主要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开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按照上述分险分担比例予以补偿。
二、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考核机制欠合理O 目前,省内部分地区不够重视政府性担保机构
的作用,甚至对其政策性功能定位认识模糊,仍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视同一般国有公司,按国有资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未能针对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和准公共服务的特性,准机构定位、建立科学合
理的业绩考核和尽职免责机制,导致部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怕出险、惧问责而不敢、不愿开展业务,从而难以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的应有作用。
(二)人才缺口较大,内部组织结构不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专业性强、风险度高,需要大量具有金融、财会、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性人才。但目前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缺乏具备管理融资担保机构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多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设部门较为单一,除了维持机构日常的基本运转外,对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内控机制等缺乏相应的制度、流程和条线。
(三)共担意识淡薄,推动银担风险分担的难度大。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政府出台的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缺乏共识,加之信用风险敞口较高,银行业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意愿往往不足。如2016年《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合理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贷款风险的20%”,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大打折扣,如有地区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担保公司、银行业机构按照9:1的比例承担风险损失,而银行业机构承担的10%风险敞口还需要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另一方面,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自主审批权外,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机构开展银担合作一般需要逐级审批,层层把关,加大了业务合作的难度。
三、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的对策
(一)多方合力共推银担合作。一方面,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针对当前银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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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政策保障和支持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正视担保机构在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中的助贷作用,合理确定风险定价,推动银担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相关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多渠道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扩大驻闽分支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担保准入、担保放大倍数、利率定价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理顺合作机制,整合业务信息,实现风险联防。
(二)营造积极作为的展业环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积极营造敢为、愿为、能为、会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战场”作用。一要推动各设区市政府尽快出台尽职免责细则,解除担保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后顾之忧,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敢为”的问题。二要促成各设区市政府合理制定经营评价指标,建立以担保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情况、担保费率等为主要指标的业绩评价标准,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愿为”的问题。三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金服云”“产融云”等融资服务平台,平台每季度推送当地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的企业,为其提供可靠的业务来源,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能为”的问题。四要分批分期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实地考察,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会为”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再担保机构的龙头带动作用。一要打造高效、专业化的再担保管理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应厘清功能边界,突出主营业务,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加强对直保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政策传导,充分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补
偿容忍率,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全省直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夯实银担合作基础。二要科学制定省再担保公司的绩效考评指标。省再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龙头企业,在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龙头带动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成效。
(四)准抓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关键要抓好“三个考核”:一是政府层面,将各设区市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二是担保机构层面,将省级财政对省再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地方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注资、增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依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层面,将各级政府对银行业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评定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质效的重要依据;还要将地方性银行业机构的考核结果与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相挂钩。
参考文献:
[1]李江源等.加快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建
设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基于四川的思考[J].现代管理科学,2017,(7). [2]李俊杰.发挥再担保龙头带动作用推进多元
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10).
(责任编辑:王勉)
(责任校对:王勉吴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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