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40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2021〕5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资本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县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县委县
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以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需求,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第五条县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六条县农担公司资本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应划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资本金金额的10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
第七条为促进县农担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9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
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1〕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21〕121号),县农担公司根据农业主体经营类型,一般按担保贷款额的年0.5-1%收取担保服务费。(粮食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年0.5%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其它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于放款前按用款金额及期限一次性收取,提早还款的担保费不退还。
第八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合作银行要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功能,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评级,改进服务方式,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第九条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县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
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
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单户担保贷款余额控制在10-100万元之间,对于采用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农担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农担公司、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农办)把关核查后,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县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为加强管理,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操作,成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小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分管县城投公司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为成员(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各1人,合作银行、农担公司各2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职责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开展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同时满足
一定条件的县级农担公司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二)农业农村局(农办)职责
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
(三)合作银行职责
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利息)进行追偿。
(四)担保公司职责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40号)精神,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并按要求提供《
贷款担保申请表》《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对符合“双控”条件的贷款申请提交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研究。
(三)审批研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含50万)以下,由副组长召集审批小组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