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为维护ⅩⅩ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ⅩⅩ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鹤溪北路159号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服务中小企业,扶持优势行业,扩大经济总量,培植地方财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遵守国家、河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在丽水市辖区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固定资产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担保及其他担保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经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设立。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全部为货币(人民币)出资。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
日期等。
第十九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6、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权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原则由股东会根据股东出资额多少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经理工资报酬标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11、决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及公司的办公费标准;
12、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两人。董事会每届三年。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例会,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处理有关事项。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形成决议。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聘任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长可以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也可委托经理为法人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
2、检查股东会、董事会;
3、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