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12.09
施行日期
2021.12.09
文号
吉财金〔2021〕1220号
主题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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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金〔2021〕1220号
各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为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省财政厅设立了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融资担保行业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配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首期3000万元,以后年度具体规模根据再担保业务规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代偿率以及风险补偿金结余等相关因素确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省担保集团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和追偿回收款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三章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二)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含)以上;
  (四)有较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五)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六)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省担保集团与其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
  (七)重点支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即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单户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支小支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每年2%,或符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先选择担保费率低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合作范围;
  (四)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五)担保对象近两年无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的项目,风险补偿金承担40%的风险责任,并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风险补偿金对省担保集团实际承担的再担保业务代偿
给予60%的补偿。补偿总额以省财政厅安排的补偿资金规模为上限。对申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的项目,由省担保集团按规定代收再担保费并定期上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第四章代偿补偿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按季度向省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借款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保费收取凭证、再担保费缴纳凭证,银行等债权人代偿通知及代偿凭证,银行等债权人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贷款本息结算清单等以及省担保集团确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担保集团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担保集团按照约定比例(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部分)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并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向其申请补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的分险补偿资金,省担保集团收到后及时缴回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对发生补偿的项目实施有效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
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并将追偿所得属于风险补偿金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省担保集团按合同约定比例缴回。
  第十二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及时充实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省担保集团与省财政厅结算上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核销等管理情况。当年未使用完的风险补偿金,实行滚存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担保集团会同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贷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合作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对省担保集团已经代偿补偿的担保业务,如发现代偿补偿项目不符合约定的再担保业务条件,或超出代偿范围、或存在严重不尽责等道德风险、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不予代偿补偿的,按约定由省担保集团收回代偿补偿资金,返还给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省担保集团每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专题报告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省担保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申报资料的,取消其补偿资格。
  第二十条  对省担保集团及其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风险补偿金的,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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