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主体
第四条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 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 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 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 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  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
第九条 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 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
第十一条 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  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
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