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
(二)风险可控原则;
(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
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
(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
(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
(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S)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S)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第四章 担保规模
第八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报上一级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上一级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
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五章 担保业务管理和办理
第九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备案制度。各所属公司担保事项,应及时向省XX集团备案,被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被担保人在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签署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文件报送担保人备案。
2、被担保人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的10日内,应将归还担保贷款的相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报送担保人备案。
3、被担保人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30天函告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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