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XXXX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
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众创空间
建设实际,特设立“众创空间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使用
管理工作,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入驻企业、创客、创业团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入驻企业、创客、创业团队等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入驻企业、创客、创业团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和额度
第四条AAAA公司彳故为XXXX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独立由资***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期初资金,并授权XX
XX众创空间
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种子资金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对种子基金管理使用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五条种子资金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豉励其他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
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入驻XXXX众创空间的企
业、创业团队。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
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Z±O
3、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四章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AAAA^司与资助对象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对特殊优质项目资助额度超过总投资的20%或
资助额度确需2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AAAA^司种子资金管理决策委员会形成一致决议。
第十一条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一般不控股,如根据实际情况发生投资后股权超过50%勺,必须由项目设定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购部份股权,将投资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第五章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资助对象,遵循自愿申请、公
正受理的原则,向XXXX众创空间投资决策委员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或创业团队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预期收益等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或创业团队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
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XXXX众创空间投资决策委员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受理和转报:创业资金
1、对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创业团队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创业团队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企业、创业团队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
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
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由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
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将申请企业、创业团队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AAAA公司,并对转
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负责。
第十四条AAAA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创业团队签订有偿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根据申请企业、创业团队签订有偿资助协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XXXX众创空间的财务审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种子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由、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AAAA公司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资助监
管制度,对种子资金有偿资助的企业、创业团队,明确专人列席企业股东大会,定期采集企业运行信息,跟踪管理。若发现资助企业违反协议规定或由现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如实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由于被资助企业、创业团队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投资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损失数量和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AAAA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