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宗族理念
在《红楼梦》中,有着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而这也是许多读者为之头疼的问题,而这样大的一个人物框架,实际上都是由“贾府”这样一个既可谓是地名又可谓是团体的东西支撑着。而贾府所代表的就是中国古代的宗族制度和理念。由此我们也可以从红楼梦中看到很多表现宗族观念的情节,一下就是整理可得的一部分:
别籍异财禁止
第三回,“林黛玉进贾府”,我们看到,荣国府里,住着贾赦、贾政兄弟和贾母,贾政居于正室: “仪门内大院落,上面五间大正房,两边厢房鹿顶,耳门钻山,四通八达,轩昂壮丽”“是正经正内室,一条大甬路,直接出大门的。进入堂屋中,抬头迎面先看见一个赤金九龙青地大匾,匾上写着斗大的三个大字,是‘荣禧堂’。” 而贾赦的住所在“一黑油大门中”、“是荣府中花园隔断过来的”,虽然“悉皆小巧别致”,却“不似方才那边轩峻壮丽”。第一百零五回,荣府被抄,贾政道:“犯官祖父遗产并未分过;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东西便为己有。”很明显,荣府是一种“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那么,为什么贾赦、贾政兄弟没有分家析产呢?原因即存在“别籍异财禁止”的制度。传统的典籍《礼记》中就有“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说法。由此扩展,父母健
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养之道,且大伤孝慈之心。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祖父母父母死后子孙虽无此种限制,但丧服未满仍不得别籍异财,否则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为亲者讳
第五十四回,“史太君破陈腐旧套”一节,说书的“女先儿”给大家讲《凤求鸾》的故事,里面的人物和凤重名,也叫王熙凤: 媳妇忙上去推他,“这是二奶奶的名字,少混说。”贾母笑道:“你说,你说。”女先生忙笑着站起来,说:“我们该死了,不知是奶奶的讳。” 在传统社会里,避讳是一门学问,内容非常广泛,有为君讳、为尊讳、为亲讳、为师讳等,不一而足。例如,林之孝的女儿本名林红玉,因为冒犯了贾宝玉名字中的“玉”字,遂改名叫小红。第八十回,香菱一不留神说出了“桂花”二字,竟被宝蟾指责:“要死,要死!你怎么直叫起姑娘的名字来了!”因为这触犯了主子奶奶夏金桂的名讳。第二回,贾雨村和冷子兴聊天,谈及林黛玉,贾雨村道: “怪道这女学生读至凡书中有‘敏’字,皆念作‘密’字,每每如是,写字遇着‘敏’字,又减一二笔,我心中就有些疑惑。今听你说的,是为此无疑矣。……” 这里,因为母亲的名字谓“敏”,黛玉在写字的时候,为了表达对母亲的尊敬,就不能写这个字,而是用“
密”字来代替。这就是“为亲者讳”的做法。更甚至,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的,传统社会里,犯讳是任官事项中当考虑的一条件。基于“孝”的要求,如果将要任职的部门犯了父祖的名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到该部门任职。例如,父亲名为“常”,儿子就不能担任“太常”之类的官职。在此,父亲的名讳与官职的名称相冲突。在唐代,贾曾云被授予“中书舍人”的职位,他以父亲的名字为“忠言”这个原因,两度请辞。此外,赴任的地名也不能够与父祖的名讳相冲突。在唐代,冯宿因为父亲的名字为“子华”,请辞华州刺史。在宋代,范崇被任命为鄂州的官员,可是他的父亲名崿,因此辞官不就。由此看来,古人对犯讳的事是极端审慎的,否则便要被旁人加以弹劾了。如已不辞而冒荣居之,一经发觉,是要免所居官,并处徒刑一年的。
冲突挤兑
在红楼梦中探春以及三爷贾环都是贾政的二姨太太赵姨娘所生,即使探春因为与母亲理念相悖,关系冷淡,贾环此人却正继承了他母亲的愿望,想方设法要成为贾府的继承人。贾环“平日素恨宝玉”于是故意向他脸上泼滚油,赵姨娘还花重金请马道婆做鬼使得宝玉凤二人双双中邪不醒。由于宝玉在长子贾珠死去后就成为了名义上的贾府未来继承人,而贾环由于是姨
太太所生就没有这个地位,虽然都是贾政之子,但是可以从丫鬟数量、下人们的尊敬程度等等看出贾环在贾府中的地位远远逊于贾宝玉。故此赵姨娘还曾满怀怨恨的说过“要是这两人死了,这贾家还不是我儿子的吗?”又见赵姨娘在宝玉中邪后还不怀好意地让贾母早早为宝玉准备后事,都说明除去实际上不谙世事的宝玉,像贾府这样的大户人家之中的权力争夺实际上暗流涌动。
代刑
第四十七回,因为“鸳鸯事件”,邢夫人、贾琏在贾母那里触了霉头,贾琏向邢夫人抱怨道: “都是老爷闹的,如今都搬在我和太太身上。”邢夫人道:“我把你没孝心雷打的下流种子!人家还替老子死呢,白说了几句,你就抱怨了。你还不好好的呢,这几日生气,仔细他捶你。” 这里,邢夫人说的“人家还替老子死呢”,就是所谓的“代刑”。这一制度通常是,一个人犯了罪,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他(她)的儿孙请求替代执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在今天,代刑的做法早已被废止。而在传统社会,这一做法却大行其道、屡见不鲜。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缇萦救父”。应该讲,“代刑”并不是一项制定法,传统的法律典籍里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不过,因为历代的政府都倡导孝道、伦常,由此,子女替父母承担法
律责任被视为“孝行”“义举”,成为一种值得赞扬、鼓励的精神。因此,尽管缺乏制定法的依据,它却属于法外的权力——皇权——的一种自由裁量事项,犯罪人的子孙一旦提出代刑的请求,主政者往往感动其孝亲之心,那么,犯罪人原本要承担的责任往往会被加以赦免或减轻。
告亲老
第九十六回,贾政被放了外任,贾母哽咽着说道: “我今年八十一岁的人了,你又要做外任去,偏有你大哥在家,你又不能告亲老。你这一去了,……” 在传统社会里,儿子外出做官,父母不会跟随。那个年代,家中子女较多,一般情形之下也不会发生“空巢老人”的社会问题。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家中又没有人侍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儿子的当事人就应该居家侍亲,不能够再去外地做官。此即“告亲老”制度。如果当事人罔顾“亲老”这一事实一心赴任,就会面临严苛的法律制裁。“唐、宋律不仅免所居官,而且处一年徒刑,便是任官之时亲未老疾,其后老疾,亦须辞官归家侍养,否则亦按违令问罪。明、清的处分较轻,只杖八十,亦无去官之文。”
丁忧
朝廷官员的父母亲死去,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停职守制,这被称为丁忧。丁忧的人不准为官,如无特殊原因,国家也不可以强招丁忧的人为官。第一百一十回,写贾母之丧: “从荣府大门起至内宅门扇扇大开,一净白纸糊了,孝棚高起,大门前的牌楼立时竖起,上下人等登时成服。贾政报了丁忧。……” 这里,我们看到,贾母甫一去世,贾政遂报了丁忧。那么,官员违背丁忧制度的责任是什么呢?明、清法律规定,“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而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丧制未终而冒哀从仕者亦罢职、杖八十。”由此,官员违背丁忧制度要承担严苛的责任。作为丁忧制度的例外,称为“夺情”。它的意思是,因特殊原因,国家强招丁忧的人为官。历史上最有名的夺情事件,莫过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张居正“夺情”事件。
归葬
红楼之我是贾赦的奶奶归葬,即将尸体运回故乡埋葬。死后归葬的最重要理论依据出自《礼记·檀弓》,其载:太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这里的太公,即指姜太公,他的封地是齐国。他死后及他的后世共五代人都葬在周。这一做法对后世影响非常大,并衍生出“落叶归根”的民族共识。如果父母死在外地,子女将其尸体运回旧墓埋葬,也便成为子女必尽的义务。对此,《
红楼梦》里有大量的归葬描写,例如涉及林如海、贾敬、王子腾等,均有归葬的描写。应该指出,归葬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火化后归葬;一是扶柩归葬,而后者的方式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第一百一十六回,就贾母归葬问题,贾政主张扶柩归葬,于是商量贾琏,贾琏道: “老爷的主意很好,只是这件事也得好几千银子。” 贾家即便被抄,败落至斯,在贾母的归葬问题上,也要不惜耗费巨大成本,选择扶柩归葬的方式。这是因为,与火化后归葬相比,扶柩归葬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子女孝心的。再者,基于孝道伦理,明、清政府原则上都禁止焚烧尸体,认为这种处理尸体的方式是“不孝”的表现。《大清律例》规定: “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
综上所述,本文中梳理了许多红楼梦中有所体现的宗族传统的内容。由于古代的价值观与现在大相径庭,在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和礼法上的讲究不一定是我们现在能够轻易接受的,但是仍旧不失为一份反应古代宗族生活的一份宝贵资料,并且对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也能够得到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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