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序 言
公司经营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社会和谐。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订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 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 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主管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员工档案,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
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在职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依有关规定不予续聘,终止聘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10.1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10.2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10.3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治的;
10.4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能服从公司安排的其它岗位。
10.5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治安拘留)等;
10.6有聘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十二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公司履行了劳动义务,其工资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假期制度,并依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 员工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一切为用户想的观点。
第十五条、努力学习专职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技术、业务能力素质。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动、听从指挥、令行禁止、遵守作息时间,维护生产
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生活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爱护公司财产、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成果。厉行节约各项成本,维护公司和合作方利益。
第十八条、派出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合同合约。
第四章 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业务的承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对合作业务的合同签订、由总经理或授权人代表公司签订: 第二十条、业务人员及时做好劳务业务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对公司承揽的业务信息及时向总经理汇批,确认后、积极开展业务承揽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务业务经营洽商,应对合作方资质、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避免公司重大经济风险。
第二十二条、劳务业务承揽应分析公司劳务人员技术、设备、备用资金等能力。必要时经营人员应牵头公司劳资、业务、财务等相关人员共同研究。
第二十三条、业务合同签订后,相关人员应配合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派遣部做好劳务人员的进场与合作方联系等前期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接单人员负责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准备、签订工作、编号、登记、存档、执行情况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劳务工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外派员工和用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约定,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或者服务,要遵守用工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和一切法律法规。当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合作发生意外或者产生冲突时,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反映。
第二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3个工作日后,合同生效,派遣员工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三十条、当派遣员工到达用工单位,经试用后,派遣员工若不适应用工单位的工作,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调整新的工作岗位;若派遣员工依然不服从新的岗位,派遣人员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条件自行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在接收了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录用条件,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依照用工单位的处理意见对派遣员工依法处理。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处理我公司所派员工,更不得随意处理后再与我公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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