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5篇
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与管理条例篇1
第一章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章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标准
第一条员工必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惩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疼惜公物,削减铺张,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加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看法,主动上进,培育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惹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辰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别大事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力量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认真接听、转接,做好;
第十二条热忱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按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需按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此发惹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终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装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员工根据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全部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当保管、正确运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留意以下事情:
1.的确把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听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解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留意以下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留意,订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检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别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前方可任用。
第三条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
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以下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2X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地工资水平赐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2个月,但成果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德不良或服务成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力量与表现——对工作娴熟、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公司的规章制度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谐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表),呈报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有以下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革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