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电信⽹络新
⽂号:银发[2016]86号
颁布⽇期:2016-03-18
执⾏⽇期:2016-03-1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为提⾼公安机关冻结资⾦效率,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安全,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总局决定建⽴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通管理平台紧急⽌付、快速冻结功能
⾃2016年6⽉1⽇起,各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公安机关通过接⼝⽅式与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付、快
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获得⽹络⽀付业务许可的⾮银⾏⽀付机构(以下简称⽀付机构)应于2016年12⽉31⽇前,通过接⼝⽅式与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上述功能。
⼆、规范紧急⽌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银⾏、⽀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报⽂,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付、快速冻结措施。
(⼀)⽌付流程。
1.被害⼈申请紧急⽌付。被害⼈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开户⾏所在地同⼀法⼈银⾏的任⼀⽹点举报。涉案账户为⽀付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向银⾏举报的,应出⽰本⼈有效⾝份证件,填写《紧急⽌付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资⾦汇出账户、收款⼈开户⾏名称、收款⼈账户(以下简称⽌付账户)、汇出⾦额、汇出时
间、汇出渠道、疑似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同时,银⾏应当告知被害⼈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应⽴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
理并告知被害⼈。被害⼈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银⾏应当⽴即将《紧急⽌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受案公安机关。
2.紧急⽌付。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签章的紧急⽌付指令,以报⽂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付账户开户⾏总⾏或⽀付机构,⽌付账户开户⾏总⾏或⽀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
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额和交易时间进⾏核对。核对⼀致的,⽴即进⾏⽌付操作,⽌付期限为⾃⽌付时点起48⼩时;核对不⼀致的,不得进⾏⽌付操作。⽌付银⾏或⽀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
后,⽴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付结果反馈报⽂”。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账户再次⽌付,但⽌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3.冻结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在⽌付期限内,对被害⼈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付账户开户⾏总⾏或⽀付机构发
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银⾏或⽀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后,对相应账户进⾏冻结。在⽌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的,⽌付期满后账户⾃动解除⽌付。
4.同⼀法⼈银⾏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开户⾏和⽌付账户开户⾏属于同⼀法⼈银⾏的,在情况紧急时,⽌付账户开户⾏可先⾏采取紧急⽌付,同时告知被害⼈⽴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
时内将紧急⽌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付银⾏。
(⼆)延伸⽌付。
如被害⼈被骗资⾦已被转出,⽌付账户开户⾏总⾏或⽀付机构应当将资⾦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
伸紧急⽌付报⽂”发送到相关银⾏或⽀付机构采取延伸⽌付。⽌付时间从⽌付操作起计算,⽌付期限为48⼩时。
延伸⽌付账户开户⾏或⽀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付报⽂”,对涉案账户⽴即采取延伸⽌付,并将“延伸紧急⽌付结果反馈报⽂”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发起延伸⽌付的公安机关。
如资⾦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多次延伸⽌付。多次延伸⽌付流程同上。
(三)明确责任。
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付措施对开户银⾏、开户⽀付机构、⽌付银⾏、⽌付⽀付机构以及⽌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责
任。
三、限制涉案及可疑账户业务
银⾏、⽀付机构应对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将涉案账户信息通过“涉案账户信息统计报⽂”发送到管理平台;银⾏、⽀付机构、公安机关将可疑账户信息通过“可疑账户信息统计报⽂”发送到管理平台。
(⼆)限制银⾏账户业务。
对于纳⼊“涉案账户信息”的账户(卡),开户银⾏应中⽌其业务,及时封停涉案账户(卡)在境内和的转账、取现等功能;银⾏不得向纳⼊“涉案账户信息”账户(卡)办理转账汇款、存现业
务。对于纳⼊“涉案账户信息”的⽀付账户,⽀付机构应中⽌其转账⽀付业务。对于纳⼊“可疑账户信息”的账户,开户银⾏应取消其⽹上银⾏、⼿机银⾏、境内和⾃动柜员机(ATM)取现功
能;汇⼊银⾏或⽀付机构客户账户(卡)纳⼊“可疑账户信息”的,汇出银⾏或⽀付机构应向汇款⼈提⽰“收款账户可疑,谨防”。
(三)加强对涉案账户的监测。
对于纳⼊“涉案账户信息”和“可疑账户信息”的客户,银⾏、⽀付机构应对其采取重新识别客户⾝份的措施,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对于认定存在⾏为的客户信息应及时报送中国反洗
钱监测分析中⼼。
四、相关要求
(⼀)⼈民银⾏、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商⾏政管理部门和银⾏、⽀付机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建⽴⾼效运转的紧急⽌付和快速冻结⼯作机制,推动紧急⽌付和
快速冻结顺利实施,最⼤限度挽回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
(⼆)银⾏、⽀付机构和公安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并制定本单位紧急⽌付和快速冻结操作规范,规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流程,核实报案⼈的⾝份信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完成
系统改造,按期接⼊管理平台,及时上报和同步更新涉案账户信息库,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付、快速冻结。同时,银⾏、⽀付机构应对账户的⽹上交易记录IP地址进⾏集中管理,便于公安
机关查询取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受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核实情况属实后应当⽴即予以⽴案,及时向银⾏、⽀付机构发送冻结指令并出具冻结法律⽂书。银⾏、⽀付机构应畅通本单位内部紧
急⽌付和快速冻结通道,认真核实涉案账户流转情况,对涉案账户实现业务控制。
(四)各银⾏、⽀付机构、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总结作案⼿段和特点,交流防堵经验做法,展⽰宣传资
料,提⾼⼀线⼈员的防范和识别能⼒,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劝阻、提⽰社会公众谨防。
请⼈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会同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商⾏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相关机构。
附件:紧急⽌付申请表
中国⼈民银⾏
⼯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
2016年3⽉18⽇
附件:
紧急⽌付申请表
编号:
┌──────────────────────────────────────────────────────┐│申请⼈信息│├──────────────────┬──────────────┬────────────────────┤│申请⼈(被害⼈)姓名:│⾝份证件号码:填表说明:
1.本表⽤于被害⼈向其开户银⾏举报,要求紧急⽌付账户时填写。
网络宣传2.本表编号由受案公安机关填写。
3.“汇出渠道”填写汇款⽅式,包括柜台、⽹上银⾏、⼿机银⾏、电话银⾏、ATM机等具体情况;对于以
现⾦⽅式汇出的,申请⼈还应提供存款业务凭证或能证明资⾦交易为本⼈操作的其他资料
原件。
4.“经办⼈”为专门负责紧急⽌付业务的⼯作⼈员。
5.被害⼈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可以由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
6.被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被害⼈开户银⾏意见”栏不⽤填写。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3.1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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