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X与西藏自治区丁青县XXXX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藏03行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超魏昌宏德西拉珍 
【审理法官】王超魏昌宏德西拉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琼X;西藏自治区丁青县XXXX局;丁青县岗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琼X西藏自治区丁青县XXXX局丁青县岗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琼X 
【当事人-公司】西藏自治区丁青县XXXX局丁青县岗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凤龙扎西措姆 
【代理律所】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行政上诉状【原告】丁青县岗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经二审再次核实,上诉人琼X认为被侵犯采光权的房屋,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二审庭审结束前,上诉人琼X并未提供案涉唐格宾馆系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撤销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本证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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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审第三人岗平公司案涉建筑物与唐格宾馆之间已预留三米宽的通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根据《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被上诉人XXXX局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第三人岗平公司提交的西藏自治区××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进行受理、公示,并审查核实后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
确。因此,上诉人琼X认为被上诉人XXXX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琼X认为被上诉人XXXX局侵犯其采光权等相关权益的问题。本院认为,截至二审庭审结束前,上诉人琼X并未提供案涉唐格宾馆系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因此,上诉人琼X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琼X认为被上诉人XXXX局出让案涉土地方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的规定,被上诉人XXXX局未经过拍卖等程序将案涉土地出让给原审第三人岗平公司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琼X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琼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琼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2:32: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6日,丁青县人民政府2019(36)号会议纪要载明,第三人岗平公司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xxx-A05-05,土地面积为1216平方米,东至尼弟房屋、南至支路、西至过道、北至泽旺邓加。XXXX局根据第三人岗平公司2020年3月29日提出的申请,于2020年4月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之规定核发了编号为xxx《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某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琼X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采光权,没有预留消防通道,且程序违法,遂向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琼X建于其所有的第三人岗平公司案涉房屋相邻的一栋房屋未进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XXXX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XXXX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二、XXXX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侵犯了琼X的合法权益。    关于XXXX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材料。本案中,第三人岗平公司向XXXX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西藏自治区丁青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符合上述规定。XXXX局在规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公示,并于审查核实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决定内容并无不当之处。关于XXXX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侵犯了琼X合法权益的问题。关于采光权,因琼X的经营及居住地位于DQ-A05-04号地块南侧,建字第54212520200405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规划范围位于DQ-A05-05号地块北侧。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和自然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应自取得相应登记证书时开始存在,而琼X认为的被侵犯采光权的位置属于没有登记产权的房屋,
且XX县总体规划(2013-2030)中两块土地之间没有预留空间。故琼X认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采光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XXXX局作出的案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琼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琼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