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54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履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明确应诉事务承办职责。按照“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以职责分工为依据,确定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做好依法应由法制机构代理办理案件的相关工作。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承办应诉事务;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各自负责所作行政行为的举证答辩,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负责承办。
(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上诉状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应诉行为。
2.司法文书的签收。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统一接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等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并立即转交相应部门或机构办理。法制机构一般不代替行政机关签收司法文书。
3.应诉准备与举证答辩。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
本)之日起5日内,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全面掌握案件有关的事实、法律,拟定化解争议的方案和出庭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负责人。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应诉材料,拟定答辩状,报请领导审阅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答辩要做到形式规范、陈述事实客观、说理充分。提供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5.选好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表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机构、法制机构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及律师、法律顾问作为诉讼代理人,作好代理辅助工作。诉讼代理人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1.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2.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重视、配合。庭审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庭审活动。陈述事实要客观,质证、辩论要尊重原告及其他当事人,言谈举止要文明。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争议努力通过调解、和解解决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违背其真实意愿接受调解。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