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5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关永生 
【审理法官】王盛楠于红涛关永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守信;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守信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守信 
【当事人-公司】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乃龙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运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乃龙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运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乃龙王运来 
【代理律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守信 
【被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张守信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并非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申报或审核批准单位,其并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行政上诉状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守信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并非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申报或审核批准单位,其并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机关。即使如此,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在收到张守信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张守信提供了松江路项目的立项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批复文件,不存在张守信诉称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形。鹤壁市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
决定亦无不当。张守信在上诉状中明确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其申报材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张守信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守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05 14:42:34 
张守信与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25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守信。
     委托代理人张祖岭。
     委托代理人王乃龙,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耿明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光辉,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运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浩,市长。
  委托代理人齐新建,鹤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守信因诉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鹤壁经开区管委会)、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壁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守信一审诉称,2018年8月15日,张守信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邮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守信位于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刘长屯村的房屋因“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被征收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次日,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收到张守信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却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8年10月10日,张守信向鹤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鹤壁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20年2月28日,张守信收到了鹤壁市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鹤政复决〔2019〕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鹤壁市政府以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没有张守信要求履行的相应职责为由驳回了张守信的行政复议申请。张守信认为,鹤壁市政府作出的鹤政复决〔2019〕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具有张守信要求其履行的法定职责。1.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是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
政建制,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即鹤壁市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3.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制作并保存了张守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鹤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1.判决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撤销鹤壁市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的鹤政复决〔2019〕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鹤壁经开区管委会、鹤壁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守信、案外人张守敏于2018年8月15日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对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如下:“申请人位于河南省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长屯村的房屋因‘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次日,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18年9月1日将其收集到的材料《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壁市2010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豫政土〔2011〕391号)和《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鹤壁经济开发区松江路和华夏北路项目立项的批复》(鹤发改投资〔2010〕355号),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给张守信,张守信确认收到上述材料。2018年10月10日,张守信、
张守敏向鹤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鹤壁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鹤壁市政府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19日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下发《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恢复审理,并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鹤政复决〔2019〕18-19号),认为鹤壁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作出相关土地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亦无制作相关政府信息的可能,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没有张守信、张守敏要求其履行的相应法定职责。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张守信、张守敏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分别送达张守信、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张守信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3月12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中,张守信向鹤壁经开区管委会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松江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从其提交申请上判断,张守信是要获得涉及其房屋所占用土地被征收相关的信息。鹤壁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鹤壁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张守信提出的获取信息申请具有获取并记录、保存义务。在收到张守信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鹤壁经开区管委会已尽己所能地在法定期限内向张守信提供了松江路项目的立项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批复文件,已经对张守信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有效答复,张守信信息公开申请目的已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