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行政上诉状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S)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职责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第九条行政复议文书完成审批后,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增加相应份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收案登记表》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两份,由行政复议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全的;
(二)申请书缺少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申请书缺少日期的;
(四)缺少复议请求应有证明材料的;
(五)被申请人缺少或者不明确的;
(六)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表述不清楚的;
(七)其他应当补正的情形。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