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学正、陈华女、台州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6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 
【审理法官】唐维琳王玉岳楼缙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学正;陈华女;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王建华 
【当事人】葛学正陈华女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王建华 
【当事人-个人】葛学正陈华女王建华 
【当事人-公司】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葛学正;陈华女 
【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王建华 
【本院观点】本案系上诉人葛学正、陈华女向被上诉人椒江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应为被上诉人椒江区政府作出的椒政信开告字(2019)2号《告知书》及被上诉人台州市政府作出的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第三人书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4 00:16:01 
葛学正、陈华女、台州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行政判决书
(2020)浙行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学正,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女,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山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海平,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顾奇誌、陈佳诚,台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吴华丁,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鼎、徐仙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建华,系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葛学正、陈华女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椒江区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浙10行初177号行政判决。葛学正、陈华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8日,被告椒江区政府收到原告葛学正、陈华女邮寄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申请人举报椒江法院的主审台椒商初字1158号借款案法官王建华向台州市中级法院签收申请人上诉的上诉状后。压案不依法向台州中院移送上诉案卷的,要求依法移送的处理结果的批转单位区政法委梁辉坚经办人和批办领导徐锦华主管负责领导遵照现代行政公开与透明是原则的处理情况"。2019年2月18日,椒江区政府作出椒政信开告(2019)2号《告知书》告知“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本机关无法提供"。原告不服该《告知书》,向被告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政府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椒政信开告(2019)2号《告知书》。原告葛学正、陈华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第一被告在2019年6月4日作出隐匿第二被告违反法律手段放任不管第三人伪造虚据,枉法裁判撤诉包庇本案中被告邱克勤、邱小友原告195000元,又侵占非法用于掩盖村出纳邱小冬擅自挪用村公款外逃经济犯罪刑事案。不依法提出司法建议的信假、用假、错用法规枉法制作决定维持第二被告的错误告知书,原告在2019年6月21日收到的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第一被告重新复议本案三点请求,认真吊第二被告包庇的第三人承办案卷查清伪证据枉法裁判(2011)台椒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的纠正错误依法办案。2.撤销第二被告在2019年2
月18日作出的抛真信假,错用法规的椒政信开告字(2019)2号《告知书》。判令第二被告重新审查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承办借款案中隐匿被告邱克勤、邱小友合伙原告195000元,又侵占非法用于镇补村公款被村出纳邱小冬擅自挪用外逃后资金缺口,掩盖经济犯罪,不归还原告以借款骗去195000犯罪刑案,不提司法建议的,故意伪造虚假事实证据,枉法裁判撤诉的民事枉法裁判罪和隐匿犯罪的职务犯罪,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公正作出处理结果。3.对本案主要争议问题,就是要当庭审理查明第三人在承办本案中存在枉法裁判的事实,来证明第二被告没有调查合核实所造成错误和第一被告也同样所以要查清事实十分重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葛学正、陈华女不服被告椒江区政府所作椒政信开告字(2019)2号《告知书》,向被告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政府作出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二原告仍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审理需要解决的是二被告分别作出的椒政信开告字(2019)2号《告知书》以及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原告的诉讼主张中与此无关的内容(包括申请调取相关证据、追加当事人等),均非本案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二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二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椒江区政府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举报椒江法院的主审台椒商初字1158号借款
案法官王建华向台州市中级法院签收申请人上诉的上诉状后。压案不依法向台州中院移送上诉案卷的,要求依法移送的处理结果的批转单位区政法委梁辉坚经办人和批办领导徐锦华主管负责领导遵照现代行政公开与透明是原则的处理情况",由此可见,二原告要求公开的是椒江区政法委对其举报的法院人员进行处理的相关信息。由于椒江区委政法委员会系椒江区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非行政机关,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告椒江区政府所作椒政信开告字(2019)2号《告知书》并无违法之处,被告台州市政府作出的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属合法。另,第三人系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审判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原告要求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予以获取,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二原告的第1、2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3点诉讼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葛学正、陈华女的诉讼请求。
     葛学正、陈华女上诉称:一、本案系民告官引发源头人是本村出纳邱小冬擅自挪用村公款外逃经济犯罪,村长邱克勤书记邱小友发现后,压案不报勾结包庇,编造做生意,以村长书记为中证人、邱继顺担保人盖村委会公章,向上诉人以借款名义骗去19.5万元。第三人王
建华在主审该民事案件中包庇邱克勤、邱小友逃债,滥用国家审判权伪造虚假事实,枉法裁判作出(2011)台椒商初字第1158号裁定书。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王建华收到上诉状后扣押,不与案卷一起移送中院,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二、向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检察院受案未果,再向区政法委举报,要求椒江区政法委监督法院依法移送上诉状至中院。政法委徐书记批转区法院处理。因椒江区法院久拖不作为,上诉人才向椒江区政府申请公开椒江区政法委批转法院阅处、上诉人举报信处理结果情况的信息。椒江区政府的办案人发现王建华枉法裁判而作出政信开告(2019)2号《告知书》。上诉人不服,向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台州市政府的办案人也办关系案,不审查王建华枉法裁定民事案,有错误不纠正、不处理,也不依法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放任椒江区政府失责失职渎职行为,隐瞒王建华枉法裁定1158号民事案包庇上诉人村村长书记逃债行为,错误作出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台州中院主审法官不依法办案,对上诉人要求调取(2011)台椒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案卷进行查证申请不作为。三、上诉人再三要求陈龙审判长作出异地审理结果回复不作为,要求作出不异地审理说明理由的裁定书也不作为,强迫庭审。庭审后上诉人向台州中院院长反映要求监管纠正,因审判长乱作为,在审理中对上诉人举证的共计60份证据不给举证,错误作出一审判决。为此,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
判决;2.撤销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台政行复(2019)4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椒政信开告(2019)2号《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3.判令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原审第三人王建华主审(2011)台椒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案件枉法裁定的渎职行为。